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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購物因其價廉物美、方便快捷、省時省力而越來越受到廣大市民的喜愛,但往往經過精挑細選、反覆價格比對下單後,卻被賣家告知缺貨或者遲遲不發貨。買家爲此浪費了時間和精力,難道只能自認倒黴嗎?昨日記者從松江法院獲悉,因缺貨被拒絕發貨的買家將商家告上法庭,要求賣家依照合同約定賠付違約金1000元。
網店搞秒殺活動卻缺貨
2012年2月14日,陳先生在網店上閒逛,發現有家旗艦店在搞活動,該店牛排標價特別便宜,頁面顯示:“菲力牛排150g,20.86元;T骨牛排180g,25元”(買得越多便宜越多)。陳先生根據自己欲購買的量,算了算平均下來一塊牛排才1塊多錢,陳先生立即秒殺了80份菲力牛排(1600塊)和70份T骨牛排(1400塊),並支付了總價格3700餘元。
陳先生以爲自己撿了個大便宜,廣而告之周圍的朋友、同事等,大家都登錄了該網店,發現確實如陳先生所言,因此都瘋狂採購,不到一個小時拍完了商家設置的萬份牛排。
然而,兩天後,該賣家通過聊天工具告知陳先生等人因店鋪供貨故障,故沒貨可發。陳先生等人只能失望地申請退款,賣家也立即將貨款全額退還了陳先生等人。
申訴成功卻被賣家拒賠
申請退款後的陳先生很氣惱,難道賣家就可以隨意決定價格或者賣與不賣嗎?他仔細研究網店所在網上商城的規則,發現根據該規則:商城賣家在買家付款後明確表示缺貨或實際未在七十二小時內發貨即爲延遲發貨,延遲發貨的商家需向買家支付該商品實際成交金額的30%作爲違約金。
2012年3月1日,陳先生就該商場賣家未發貨的行爲向客服申請維權,客服認定該賣家沒有履行優惠承諾,故此投訴按照違背承諾“成立”處理。之後,陳先生多次聯繫該商場賣家要求其支付違約金,但該賣家不同意,只願意以優惠價格或贈送形式給陳先生一點牛排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