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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臺灣今日新聞網報道,“裝男友‘撿屍’(男生把女生灌醉,再帶走發生性關係)性侵有罪,騙人‘靈魂交換’性交卻無罪!”連日來臺灣光怪陸離的性侵案件不僅案情誇張、離譜,法院的判決更讓民衆看得“拍案驚奇”,紛紛質疑當地司法的公信力。
臺灣欣欣法律事務所律師陳宏彬表示,“刑法”第225條第一項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爲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如果男子是趁女子酒醉陷入昏迷,或無法反抗、無法爲意思表示之際,進行性行爲的話,將會構成趁機性交罪;被法院判處有罪,一般實務上是可以理解,也不會有太大爭議。
至於如果被害女子是在具備自主意識和自主行爲能力的前提下,因聽信男子“靈魂交換”的說法,而遭詐騙進行性交的話;因爲並沒有“違反對方意願”,在雙方合意的基礎下,一般來說都不會構成性侵。
不過,陳宏彬律師也強調,雖然以詐術欺騙進行性交併不會構成強制性交罪,但這只是“刑事”上的問題;依法被害女子還是可以依民事詐欺,向法院提請精神上損害賠償。屆時法院將會考量被害女子的社經地位、受教育程度等相關因素,來裁定精神上損害賠償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