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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店內在銷的B類童裝。 汪瑩/攝
市場競爭的加劇使得H&M、ZARA、GAP、C&A等眾多快時尚品牌紛紛將目光投向童裝領域。然而,有關童裝質量問題的報道也頻頻爆出。據中國消費者協會日前對市售嬰幼兒針織內衣進行的實驗結果顯示,六成商品存在不同程度的質量問題。而本報也於日前曝光了知名快時尚品牌ZARA仍在銷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問題童裝。近日又有消費者致電本報,表示在GAP買到文中所提及的非A類問題童裝。為此,《商業周刊》記者走訪京城多家GAP門店對此事進行調查。
GAP店內仍在銷售非A類童裝
近日,記者接到消費者提供的線索,說在首地大峽谷的GAP門店中,買到了新國標中規定的非A類童裝。本報記者第一時間來到首地大峽谷的GAP店內進行探訪後,並未發現標有消費者所說的,執行標准仍為老國標、款號為821802、規格為100cm的連衣裙。記者隨後諮詢店內導購人員後得到的回答是:『這款童裝前幾天剛剛賣完了,要購買可去其他門店看看』。
記者隨後在朝陽大悅城內的GAP門店童裝區裡,找到了一款貨號為769136的長褲。雖然其標簽上標有4歲兒童穿著的字樣,不過規格卻為100cm。按照新國標的規定,100cm及以下的童裝應屬於嬰幼兒產品。記者發現,這件衣服原來標有B類字樣的地方,已經被標有『A類(嬰幼兒服裝)』字樣的貼紙蓋住了。在現場,記者還看到另一款貨號為763230、標識為4歲兒童穿著、規格為100cm的牛仔連衣裙,其標簽上仍然標注著B類。記者就標簽上A類和B類標識不清的情況詢問了現場的工作人員,得到了如下回答:『標簽的更改只是名稱而已,A類和B類沒有區別,這不影響衣服的質量問題。』
記者查詢了剛剛於8月1日開始正式實行的GB18401-2010《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後發現,根據規范中5.3條規定,『嬰幼兒紡織產品必須在使用說明上標明「嬰幼兒用品」字樣,其他產品應在使用說明上標明所符合的基本安全技術要求類別(例如,A類、B類或C類)。產品按件標注一種類別。同時,該規范也明確標注出:一般適用於身高100cm及以下嬰幼兒使用的產品可作為嬰幼兒紡織產品。』由此可以判定,記者在GAP店內發現的這兩款童裝均為不符合最新規定的問題童裝。
GAP內部互相推諉致投訴無門
為進一步了解消費者在GAP店內購買到不符合新國標要求的非A類童裝的情況,記者按照GAP童裝標簽上的電話致電GAP上海總部。接到記者要求采訪電話的工作人員表示:『我們這裡沒有客服,也沒有企劃。而且我們這裡是實名制轉接,所以沒有辦法幫您。』至此,上海總部以需要實名轉接而拒絕了記者的進一步采訪要求。
記者隨後在GAP的官方網站上,查找到了該品牌在大陸地區的售後電話。撥打過去,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購買GAP產品的消費者在未剪去標簽、未穿洗、購物1個月內的產品可以辦理退貨,除此以外的特殊情況,需要詢問購買門店。記者又撥通了朝陽大悅城GAP門店的電話。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關於這件事情,我可以向您解釋。標簽的更改並不影響衣服的質量問題。就算是同一件衣服換了標簽,也不會有問題。』最終,記者與GAP上海總部和北京門店等多個不同部門之間來回詢問後,也沒有得到讓消費者滿意的答復。
新國標刻意推遲執行便於企業整改
於今年8月1日起正式執行的童裝新國標,即GB18401-2010《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原本應於2011年8月1日開始執行,後由中國紡織工業協會建議延期到2012年8月1日起執行。相比GB18401-2003版本中的相關規定,GB18401-2010《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中將『年齡在24個月和身高80cm及以下的嬰幼兒使用的紡織產品須為A類』,變更為『年齡在36個月和身高在100cm及以下嬰幼兒穿著或使用的紡織產品須為A類』。這是根據目前我國兒童的實際發育情況,借鑒歐盟及其他許多國家的『36個月及以下』的規定,為保護嬰幼兒的健康與安全,規范嬰幼兒紡織產品市場,而做出的調整。
據業內專家解析,之所以推遲實施是出於方便企業盡早、嚴格按照新規執行,加強質量控制而決定的。然而即便童裝新國標比原定時間推遲了長達一年時間後纔正式執行,但市面上仍有大量非A類嬰幼兒服裝在售。
問題童裝即使已被穿洗仍可投訴索賠
已經購買了問題童裝的消費者是否可向賣家申請退貨甚至索賠?記者撥打了北京市工商局投訴舉報熱線,話務員告訴記者,消費者如果發現所購買的童裝不符合國家有關規范的規定,即使衣服已經被穿洗,依舊可以進行投訴。
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主任、北京市匯佳律師事務所主任邱寶昌律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也明確指出,只要消費者發現服裝不符合國家規定,那麼即使穿洗過,也可以提出合理的訴求。而對於GAP工作人員回應說『換標簽也不會影響衣服的質量問題』的說法,邱律師表示:『A類和B類是肯定不一樣的,不然它們為什麼不適用一個標簽呢?這樣的解釋是不正確的。標簽也是商品的一部分,標簽不合格,也表明衣服有質量問題。用標簽迷惑消費者,這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如果標簽上既標有A類,又標有B類,那麼很容易混淆消費者。消費者不知道商品到底是哪一個種類,從而會影響到他的選擇,這也就對消費者的選擇權造成了傷害。』邱律師認為,消費者完全有理由向商家提出訴求,而合理的訴求也是應該得到滿意的解決。『企業應該更具有責任感,而不是敷衍我們的消費者。』
晨報記者李小娟汪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