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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年6月19日
版次:A11版《珠三角》
題目:《孤老股權遺贈保姆“親戚”殺出要爭產》
判決書稱好姨對老人的照顧是“金錢無法買到的溫情”
本報順德訊(記者曾毅)昨天上午,備受社會關注並率先由本報報道的順德大良“孤老股權遺贈保姆,‘親戚’殺出要爭產”一案,順德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判定由好姨撫養的老人陳澤田所有的佛山市順德區大良街雲路社區東區股份社股權“由羅英好繼承,股份社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協助羅英好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一審判決好姨獲勝的同時,記者嘗試聯繫陳澤田的姐姐,即本案的原告陳某,卻發現上午她並沒有在順德區人民法院現身,其代理律師也沒有表示是否會上訴。
此案的關鍵證據,即陳澤田老人在2003年8月16日晚,自己口述由代書人代筆的遺囑。由於該“遺囑”沒有兩個以上見證人的親筆簽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依法認定該遺囑無效。不過遺囑雖然無效,但陳澤田老人當年的遺囑文字,卻包含有由羅英好承擔贍養陳澤田的義務,同時繼承陳澤田遺產的內容。最終順德區法院依法認定陳澤田與羅英好以遺囑形式簽訂“遺贈撫養協議”。
而根據這個撫養協議,羅英好實際履行了對陳澤田生養死葬的義務,“因此應取得受遺贈的權利,繼承案涉遺產”。法院在判決書上這樣寫道,“羅英好與被繼承人陳澤田無親無故,卻在陳澤田晚年孤苦無依的時候給予了他家的溫暖,這是金錢無法買到的溫情,也是我們社會所需要倡導的文明傳承。”
看到這段文字,昨日下午好姨告訴記者,“自己幾度落淚”,“我要感謝支持我的街坊,也感謝廣州日報,我終於知道,做好事是有好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