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記者今天從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瞭解到,新疆吐魯番市原市委常委、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鄭鋼犯貪污罪的罪名成立,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
49歲的鄭鋼原任吐魯番市委常委、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吐魯番地區公安局副局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廳特警總隊後勤保障處副處長。 7月3日,鄭鋼涉嫌貪污罪,被公訴機關指控利用職務之便佔有公共財產價值達75.6萬元,該案在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法庭審理時,鄭剛始終堅持說: “我沒貪污,都是按組織原則做的……”
公訴人指控,2008年6月,鄭鋼利用職務之便,將本應扣押上繳財政的套牌黑色奧迪和墨綠色途銳車,假借劉某、謝某名義使用本單位的10萬元現金從財政部門購買據爲己用後,供其妻子及本人使用。鄭鋼並使用公款爲兩車購買保險、支付維修等費用共計9.2249萬元;經鑑定:奧迪及途銳車價值爲51.4萬元。鄭鋼合計非法侵佔公共財物價值60.6249萬元。後鄭鋼將奧迪車以20萬元的價格變賣給新疆某技術公司董事長王某某。現兩車已追繳。
2009年11月17日,鄭鋼利用職務便利,假借將吐魯番市公安局扣押已上交財政的黑色奧迪車以返還當事人的名義,將該車佔爲己有後借給其朋友使用。經鑑定,該車價值15萬元;現該車已追繳。
針對第一項指控,鄭鋼當庭辯解說,奧迪和途銳轎車當時作爲交警部門扣押的組裝套牌車,已上交給市財政,後來自己請示了市領導,也是經過市領導同意後,才由財政局作價,將這兩輛車以每輛5萬元買回來的,而購車的10萬元錢是自己讓司機從吐魯番市公安局的財務上借支的,至於是不是償還了局裏的10萬元錢,他說當時事情太多記不清了;之後,因爲這兩輛車被用於公安局的接待用車,因此保險費、維修費也由公安局財務支出了。但對於公訴人提出的被扣押車輛該怎麼處置、10萬元從哪裏支出等問題,鄭鋼都以“我不知道”、“我不清楚”來回答。
法院審理後認爲,鄭鋼身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採取欺騙方式佔有公共財物,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同時,鄭剛的辯護人提出涉案車輛的維修、警燈安裝的9萬元費用,被公訴機關計入貪污數額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被法院採納,因此法院最終認定鄭剛貪污數額爲66.6萬元。
9月18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宣判,判處鄭剛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鄭剛當庭表示不服上訴。(潘從武尹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