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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區裏停車被盜,找物業公司索賠時,物業公司推脫說:“我們收的是場地費,不是保管費。”難道物業公司就此便能逃脫責任嗎?近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級法院針對一小區居民寶馬轎車後視鏡被盜一案,作出終審判決,小區物業公司敗訴。
海口市海德路一小區的居民雲彤將自己一輛價值百萬的寶馬X6轎車停放在小區內,小區物業公司規定停車不過夜的收費3元,過夜的收費5元。雲彤一直按標準繳納停車費。
2011年11月29日8點左右,保安打電話告訴她,車的後視鏡不見了,聽到這個消息,雲彤馬上報警並叫來保險公司負責人。經瞭解,丟失的後視鏡價值8000多元,不過保險公司告訴她不能理賠,因爲她買的是全車保險,該保險不包括零部件部分的賠償。
於是雲彤找到物業公司索賠,她認爲,物業公司收費停車,就有保管車輛安全的責任。但物業公司認爲,公司沒有和業主籤保管合同,所收的費用是場地費,而且金額僅僅是幾元錢,這麼少的費用怎麼可能去承擔價值百萬豪車的保管責任。況且警方未破案,沒有嫌疑人的供述,尚無證據證明寶馬車的後視鏡是在小區被盜。
因物業公司拒絕賠償,雲彤將物業公司告上法院,海口市龍華區法院一審認爲,物業公司有保管責任,應該承擔雲彤的損失,並判決物業公司賠償雲彤8691.23元。
物業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海口市中級法院。海口市中級法院終審認爲,雲彤和物業公司建立的是保管合同關係。由於物業公司未盡保管、保障義務,導致該車後視鏡被盜,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物業公司應承擔保管不善的責任。此外,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物業公司有履行對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安全防範的協助管理等義務。本案物業公司由於在安全防範上存在疏漏以致業主車輛後視鏡被盜,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官表示,本案主要涉及兩個法律問題,一是物業公司對雲彤的車輛有沒有保管責任,二是後視鏡是否在小區被盜應該由誰舉證。
就物業公司的保管責任問題,根據合同法關於保管合同的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能證明自己不是故意的,並沒有重大過失,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物業公司制定了收費標準,顯然物業公司屬於有償保管,應承擔相應的保管責任。
而就後視鏡丟失的舉證問題。雲彤已經將車開回小區,如果沒有後視鏡顯然很難開回小區,且保安在早上發現後視鏡丟失並通知她,她當即就報案。提供這些證據後,雲彤基本就盡到了自己的舉證責任。而物業公司作爲對小區進出車輛制定並實施管理措施的主體,如主張後視鏡被盜不是發生在小區,有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當然,如果整車被盜,物業公司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因爲車輛的管理權還是由車主本人掌握,車主並沒有實際轉移車輛的佔有,車主可以隨意開出車輛,並不需要通知物業公司。況且,從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分析,除有特別約定以外(如雙方簽訂的是車輛保管合同,且交費與停車費不同),應視爲雙方只成立車位使用合同。除物業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承擔車輛被盜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