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修改後民訴法明確規定了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為我們進一步開展民事執行監督帶來了新的機遇和挑戰。
近年來,我院對民事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進行了有益探索,建立了『協調、聯席會議、執行息訴息訪』三項機制,取得了良好效果。2009年以來,我院共糾正法院民事執行活動不到位案件8件8人,其中怠於執行案件7件7人,執行錯誤案件1件1人。
對於因地方保護或部門保護所造成的執行難問題,我院民行部門建立協調機制,支持法院的執行工作,主動協調相關部門,解決遇到的問題,為執行工作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與法院建立聯席會議機制,定期召開民事執行工作聯席會議,商討解決民事執行活動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的方法,遇到突發或應急事件時召開臨時會議,通過靈活多變的方式,更加有效、直接地解決執行難問題,及時掌握法院執行中的情況,利於開展民行檢察監督工作;建立執行息訴息訪機制,對於被執行人對法院執行工作不理解並到我院申訴的,我院與法院一起做好申訴人的說服解釋工作,維護被執行人的權利和法院正確裁判的既判力和執行力。
劉某認為法院錯誤執行她的工資和獎金,對法院的公信力產生質疑,遂來到我院申訴。檢察官經調查發現法院確實錯誤執行了劉某的財產,及時發出檢察建議糾正法院執行錯誤,保護了劉某的合法財產,做好了解釋息訪工作。
實踐證明,三項機制一方面加大了檢察機關與法院的溝通和聯系力度,為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執法創造了良好的司法環境;另一方面完善了對法院民事執行活動的監督,取得了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