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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訴法對起訴條件的規定,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的起訴權利。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出於多方面的考量,不在規定的期限內受理立案,也不發給不予受理的裁定。這種『不立不裁』的做法,使當事人訴求無法進入實體保護程序,有損司法公正性和嚴肅性。
我院近年來積極探索對法院民事立案活動監督的新路子,對來訪群眾的起訴材料進行認真審查,發現符合立案條件的,向法院發出書面檢察建議書,建議立案;主動到法院與立案庭聯系溝通,認真聽取對不立案理由的解釋,對解釋不能成立的,督促法院立案;如果法院無正當合法理由仍不予受理立案,也不發不予受理裁定的,則在制作糾正違法通知書的同時,積極爭取人大等部門的支持,共同監督立案。
碭山縣某村民小組23位村民要求分割該村組所有的農貿市場的經營收益,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法院口頭表示不予受理,也不發給不予受理裁定。2011年11月,村民代表向我院民行檢察部門反映情況。
我院審查後認為,該案符合民事案件的立案條件,遂向碭山縣法院發出書面檢察建議,並派員與法院立案庭進行溝通。但法院認為當事人方人數眾多,又涉及土地承包歷史問題,容易引起上訪,仍不予立案。我院認為該案所及標的物並沒有承包給個人,不涉及承包問題,1999年第二輪土地承包後,新增人員是該村組成員,理應享有集體資產收益權。法院不予立案不僅於法無據,而且侵犯了公民的訴訟權利。為此,我院制作糾正違法通知書送達法院,並向同級人大反映案件情況請求監督支持。法院最終進行立案。
據統計,自2008年以來,我院共受理民事不立案申訴9件,監督法院立案8件,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