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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爲謀取錢財,一家小店的老闆竟打起了員工的主意。他以共同投資工程爲由騙員工拿出鉅額款項,而後卻將該款用於個人揮霍。日前,南開區法院經審理,以詐騙罪判處該男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10萬元。
2010年7月,本市無業男青年張某在南開區經營某孕嬰用品店期間,對該店打工人員田某謊稱其承包了一項填海土方工程,並以需要交保證金、回報高額利潤爲由,與田某簽訂了各自出資共同投資該工程的“個人合夥協議書”。同年8月,田某按協議將30萬元現金經其母丁某的銀行卡轉至張某的銀行卡內。當日,張某從該款中取出10萬元,將其中的6.2萬元償還個人債務,剩餘款項全部個人揮霍。當月12日,張某又從上述投資款中支取10萬元,並通過銀行轉賬至承攬上述填海土方工程的負責人朱某名下,因朱某並未答應張某投資上述工程,故當朱某得知此款系田某所有後,於同年3月6日將此款還給田某。此後,張某將田某投資款的餘款10萬元全部揮霍。
2011年4月,田某及其母丁某發現被騙後報警,公安機關經立案偵查,將張某抓獲歸案。案件審理過程中,張某將所騙贓款20萬元全部退還被害人。(記者孫啓明通訊員南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