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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潘從武通訊員潘多淼2010年1月,參加完考試的小明與小剛在學校教學樓樓道內玩“鬥雞”遊戲時,亮亮要求加入遊戲,在三人玩耍過程中,亮亮被小明撞倒致傷,醫院診斷傷情爲左股骨上段病理骨折與左股骨近端骨纖維結構不良。經鑑定,亮亮構成十級傷殘。因協商賠償事宜未果,亮亮訴至法院。
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中級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小明的監護人賠償亮亮1.9萬餘元,小剛的監護人賠償亮亮3000餘元,校方賠償亮亮4000餘元。
-法官提醒嬉戲玩耍要有安全意識
本案主審法官庭後表示,孩子有貪玩的天性,這本無可厚非。但在遊戲中,一定要注意分寸,要保護好自己更要保護好同伴,傷了自己,身體受苦,傷了他人,自己也脫不了干係;學校要加強保護和引導,對較爲激烈,容易引起傷害的遊戲應及時制止;家長要培養孩子的安全觀念,讓他們從小樹立對自己的身體和他人的安全負責任的心態,併爲孩子培養安全健康的興趣愛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