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11年3月12日,翁先生的轎車被一伙身份不明的人砸了。翁先生覺得這種情況屬於車損險范圍,保險公司必須得賠。不過保險公司並不這樣看,他們覺得汽車被砸屬於人為破壞,保險公司可以不賠償。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法院對此案審理後,判決保險公司賠償翁先生70%的車輛損失。
據了解,去年3月,翁先生駕車行駛至浙江省餘姚市新進北路時,車子被一伙身份不明的人員砸壞。出險後,翁先生向當地派出所報警,並於4月向保險公司提供了派出所案件未偵破證明材料,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他的車輛損失1.52萬元。對此,保險公司表示,根據保險合同關於保險責任的約定,在車輛受到碰撞、傾覆、墜落等情形將予以賠付,不過翁先生車子是被砸,並不在約定賠償范圍之內,因此拒絕賠償。翁先生無奈之下,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鹿城法院審理後認為,保險條款中規定,『碰撞』、『外界物體墜落』造成機動車損失屬於保險范圍。『碰撞』的解釋,是指被保險機動車與外界物體直接接觸並發生意外撞擊,產生撞擊痕跡的現象。翁先生的車輛損失系『被砸』造成,砸車的物體屬於外界物體,砸車的過程屬於外界物體與車輛發生碰撞的過程。而且,翁先生的車輛被砸對於他個人來說是意外。
按照這個認定,法院最後判定:翁先生的車輛被砸屬於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范圍,保險公司理應賠償翁先生的損失。但根據保險條款的規定,車輛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無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險公司有權扣除30%的免賠率,向車主賠償70%的損失。由於翁先生的車被砸最終並沒有找到砸車的相關責任人,因此保險公司只承擔七成的責任。
據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
(鹿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