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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黃潔本報實習生孔一穎
藉口自己離職是由公司單方面毀約,周某僞造了一份《離職證明》並偷蓋單位公章,以此作爲證據申請勞動仲裁。結果,仲裁裁定認可了周某的申請,裁定由用人單位向周某支付4萬元的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
對於這一結果,用人單位認爲自己遭到了勞動者的“碰瓷”,隨即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審理後判定,用人單位不需支付這份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
1999年8月周某入職北京某服飾公司。2008年1月1日,周某與公司訂立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約定周某擔任業務主管,每月基本工資1900元等內容。2010年7月30日,周某離職。可對於周某是否自動離職,雙方說法不一。
公司指出,周某離職時私自偷蓋了公司公章印文,僞造了離職證明等證據,並在離職證明上謊稱是公司單方面與其解除勞動關係。而周某則辯稱,自己離職是因爲公司違法解除了勞動合同。
訴訟過程中,雙方就《離職證明》的真實性申請了鑑定,結果顯示周某提供的《離職證明》中所蓋公章確與單位公章一致;但是,這份材料是先形成印文後纔有的印刷文字。“離職證明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辦完離職交接手續後交給我的,至於是先蓋章還是先打印我不清楚,也與我無關。”庭上,周某激動地說。
法院經審理認爲,周某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離職證明》的文字內容出自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僅僅靠《離職證明》不足以認定公司存在違法解除的行爲,周某據此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法院不予支持。
據瞭解,僅今年上半年,朝陽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就達2780件。法官介紹說,在法院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中,總不乏部分勞動者利用勞動合同法傾斜保護勞動者的相關條款,在訴前或訴中通過不誠信手段進行“維權”,這種現象應該引起重視。
“有的勞動者會故意拖延、拒籤勞動合同,並以原單位未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爲由,要求補償雙倍工資。”法官說,這些勞動者是利用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條款,故意以各種藉口長時間拖延不籤合同,或者簽訂合同後不及時交還單位蓋章確認。甚至有人力資源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自己保管合同的職務便利,將已經簽訂的合同盜走,以便要求補償雙倍工資。
同時,還有一部分勞動者存在如上述偷盜單位公章、打印對自己有利的工資證明、打印解除勞動關係通知並加蓋公章等方式,通過“碰瓷”單位獲取非法利益的不誠信訴訟行爲。
對此,法院表示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法院一方將加強對相關證據的審查,對於僞造證據的行爲依法予以懲處。同時,法院建議用人單位要加強勞動用工管理,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工資標準等相關事項、建立考勤登記等日常管理制度,並強化公章管理,通過完善制度,共同防範和杜絕勞動者虛假訴訟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