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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陳東昇本報實習生顧秋蘭胡輝
『試駕車不同於私家車,它具有一定的公共性質。試駕車的安全問題應該重視。』浙江省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副政委陳立平認為,一般試乘試駕時,乘坐人員較多,一旦發生事故引起火災,由於空間狹小而且封閉,很容易造成傷亡。因此,試駕車的消防安全問題不容忽視。
對於如何加強試駕車的消防安全,陳立平告訴記者,目前,法律並沒有對私家車的消防安全配備有嚴格要求,但是試駕車有這種必要性。因為試駕車一般都是專用的,使用頻率較高。陳立平認為,應當在駕駛員位置和後排各設立一個滅火器,同時設置一把安全錘。試駕車不僅使用頻率高,而且試駕人員通常為了測試汽車的性能,會全力加速,對車輛的損傷較大。陳立平表示,鑒於這一點,4S店應當定期對車輛進行電路、車況體檢和保養,同時消防設備的保養也很關鍵。
除了消防安全問題,浙江大學法學院教授、浙江省民法學研究會會長陳信勇認為,駕車安全同樣重要。4S店作為試駕車輛的提供者和所有者,有義務保證試駕車的車況良好,一旦由於試駕車本身的問題導致試駕過程中發生事故的,則推定4S店存在過錯並承擔和賠償相關的損失。如果試駕人員在無證駕駛期間發生事故的,則應當推定試駕人員和4S店均未盡注意義務,具有主觀上的過錯。
針對有駕照但沒有駕駛經驗的大量『本本族』,陳信勇認為,試駕人員除了要持有駕照外,還須具備一定的駕駛經驗。『現在很多汽車銷售商為了展現汽車的性能,傾向於將試駕試乘路線定在路況比較特殊的地帶。比如,這次出事故的地點,5公裡的盤山路有31個彎道。』陳立平告訴記者。但是復雜路況地段發生事故的幾率較大,陳信勇認為,4S店在選擇試駕路線時應當充分考慮到安全問題,不能一味追求性能的測試,否則得不償失。
一般在試駕之前,4S店都會與試駕人員簽訂《試駕協議》。陳信勇建議,試駕人員在簽訂協議之前要仔細看免責條款的規定,注意條款的合理性。如果4S店一味地免除自己的責任,加重對方的義務,免除對方權利的,屬無效條款。根據合同法規定,4S店有義務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試駕人員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同時對條款作適當的說明。
當試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誰承擔責任?浙江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經濟法研究會理事吳勇敏認為,有保險的可直接按照理賠手續進行。吳勇敏告訴記者,在交強險范圍內,受損方可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因為保險公司具有墊付責任;而對於商業保險,由於合同的相對性,受損方則不可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權利而應向侵權方即4S店索賠,再由4S店向保險公司求償。對於未投保險的試駕車,吳勇敏告訴記者,應當由過錯方直接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