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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訪手記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已明確規定,父母撫養子女既是社會道德的必然要求,更是我國法律規定的強制義務。在本案中,陳爲山因無法接受沈欣怡過去的感情經歷而拒絕撫養親生子女,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利。陳小小作爲利益受損方,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起訴陳爲山要求支付撫養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相關規定,本案的原告陳小小作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其訴權由其母親沈欣怡代爲行使。
本案承辦法官認爲,撫養費的支付標準是本案爭議的焦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在本案中,法院在確定撫養費數額時考慮了三種因素,即陳小小的實際需要、陳爲山與沈欣怡的負擔能力、當地實際生活水平。我國運動員的獎金分配方式具有特殊性。一方面,某一運動項目的運動員的收益水平與該項目的大賽成績、受關注程度,以及運動員的自身能力、形象、性格特點等因素息息相關。在我國,帆船帆板項目的普及程度遠不及羽毛球、乒乓球等強勢運動項目。帆船帆板運動員的獎金收益不僅難望羽毛球、乒乓球運動員的項背,也無法與足球、籃球等關注度較高的運動項目選手相比。另一方面,運動員的培養體制決定了比賽獎金分配方式的特殊性。從少年體校到省體工大隊再到國家隊,被選拔出來的好苗子基本上是以國家投資爲主的方式進行培養的,所以運動員的比賽獎金並非由其獨得,而是需要和該運動項目的管理機構、教練員、後勤保障人員等按比例進行分配。因此,承辦法官在確定撫養費的支付標準時,充分考慮了陳爲山比賽收益的特殊性、原告陳小小的實際需要,從保障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綜合衡量廈門本地的實際生活水平,按照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確定被告應承擔的撫養費數額。
廈門市中級法院民一庭庭長劉友國認爲,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內撫養費糾紛,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前,給予未成年子女撫養費,一般都是夫妻離婚以後才實施的,法學界對於婚內能否主張未成年子女撫養費存在爭議。現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出臺爲此類案件的解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此類案件的適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是此類案件還是較少。”劉友國分析說:“首先是作爲利益主體的孩子年齡小,幾乎沒有社會閱歷,無論是維權意識還是法律規定的訴訟權利,都無法獨立作出訴訟與否的決定,要取決於其父親或母親的意志。其次,此類案件之所以發生在婚內,通常是夫妻雙方的婚姻關係已出現問題,甚至已到破裂的邊緣,但受中國傳統思想的影響:一方面,想維護婚姻的當事人大都對相對方不支付撫養費的行爲一味隱忍;另一方面,不想存續婚姻的當事人大都選擇在離婚時一併提出撫養費請求,導致此類案件較少。自《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適用以來,翔安區法院僅受理此類案件一件,大多數當事人仍傾向於在提起離婚訴訟的同時主張撫養費。例如,本案被告陳爲山就當庭表示,其已在幾個月前提起離婚訴訟,但因沈欣怡尚在哺乳期,起訴被法院駁回。在沈欣怡的哺乳期屆滿後,還將起訴離婚。”
“二是在案件證據方面,大多分居不分家,甚至生活在同一屋檐下,你的我的很難分清楚。”劉友國對記者說:“本案中,陳爲山在婚後二十餘天內就與沈欣怡分居,且當庭承認未支付撫養費的事實,因此本案在事實認定方面不存在障礙。但實際生活中,由於各方面的原因,部分配偶即使存在感情問題,大多分居不分家,甚至生活在同一屋檐下。這就可能出現兩種影響案件審理的情況:一是一方支付了撫養費,未要求相對方出具收條,在相對方起訴時,該方很難舉出有力的證據。二是在被告確實未支付撫養費致使原告起訴時,如果被告與婚姻關係相對方存在其他的金錢往來,且被告以此證據作爲其支付撫養費的證據,原告可能因證據不足而敗訴。”
“三是判了以後不好執行。”劉友國認爲:“我國實行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制,如判決被告一方應履行給付撫養費的義務,在執行時就應執行被告的個人財產,但此時夫妻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被告勞動所得的一切合法收入均系共同財產,所以一旦被告不自動履行相應的義務,在強制執行時必須先行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可這有悖《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的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即使法院判決原告勝訴,也可能因難以執行被告的個人財產而使法院的判決變成一紙空文,喪失法律的權威性。出於這方面的考慮,本案的承辦法官在判決生效後,關注案件是否實際履行,所幸的是,陳爲山已足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