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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潘強
本報訊(記者解金釗)一對青年男女閃婚後又閃離,男方稱雙方未同居生活,要求女方歸還彩禮。日前,法院依據民間風俗及證人證言,認定二人未同居,一審判決女方返還大部分彩禮。
李娜和高強都是“85後”,2011年11月,兩人經人介紹相識相戀。今年1月,二人登記結婚,男方給付彩禮65000元。5月,李娜起訴離婚。李娜稱,二人草率結婚,婚後性格差異較大,已經分居。高強同意離婚,但其辯稱因母親突然病逝,雙方登記後沒有同居,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法院審理認爲,原、被告草率登記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現雙方均認爲已無感情,同意離婚,法院予以准許。關於雙方是否同,原告堅稱已同居生活,但在法院兩次庭審中陳述的同居時間明顯不一致,且從農村風俗習慣來講,若在男方之母去世20余天後即舉行結婚儀式共同生活,與風俗習慣相悖。原告僅有其母證實雙方舉行儀式後原告在被告家居住,而被告有多名證人證實雙方未同居生活,被告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大於原告提供證據的證明力。
綜上,法院認定原、被告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考慮到被告生活較爲困難,原告應返還大部分彩禮。法院一審判決,准許原、被告離婚,原告於判決生效後5日內一次性返還被告彩禮6萬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律師說法
擊水律師事務所婚姻法務部部長張向龍律師稱,依據相關司法解釋,三種情況下可要回彩禮:(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其中(二)、(三)兩項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