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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評論
□牛日成
據昨日報載,原廣州市荔灣區芳村海南村書記何某雄,任職七年多,領着衆村官僱傭黑惡人員械鬥,貪污徵地款,違佔違建農用地,涉案金額過億元,還勾結奸商大肆“賄選”,可謂無惡不作。警方偵破此案,抓獲36名犯罪嫌疑人,涉及村幹部13人。
這起案件令人驚詫之處在於,一是擔任過市政協委員、區人大代表的村支書竟是涉黑涉惡貪腐團伙的“南霸天”,曾有村民冒死檢舉被活活打斷左手導致傷殘;二是一羣村幹部抱成團,利益均沾;三是涉案金額巨大,屬“小村官”發大案件的典型。
事實上,“南霸天”案不過是“小村官”頻發大案件的一個案例。有數據顯示,2007年以來,廣東查處農村基層黨員幹部違紀違法案件多達9988件10419人,僅去年就查處2005件2132人,其中不乏涉黑及涉案金額幾百萬幾千萬的案例。如何遏制村官犯罪多發之勢,已成爲不能輕視的問題。
衆多案情證實,原本權力微不足道的村官,隨着國家和地方實施一系列支農惠農政策,尤其是在徵地拆遷、城鎮化建設中有了掌握資金的機會,手中小小的權力就大有“用武之地”。由此,一些憑藉家族或宗派勢力當選的村幹部因民主監督缺位而“稱霸”一方。特別是,村級財務管理混亂,錢賬不分,村務公開走過場,重大決策重大開支不公開,村民監督小組形同虛設,致亂象叢生。何某雄僱傭黑惡人員打人的費用竟用公款報銷,收取鉅額賄賂就公然違法佔用農用地,如此無不是一權獨大,且多名村幹部沆瀣一氣。
權力無論大小,但凡不受制約,勢必滋生腐敗等惡行。這條定律在諸多村官腐敗案中已經得到印證。預防村官腐敗,無疑需要行之有效的制度設置,同時需要制度的落實到位。
首先關鍵的一環是,必須確保真正意義的村幹部選舉,嚴控“賄選”,通過合乎民主的程序將“惡人”擋在村委會的門外,讓民意所歸的人成爲帶頭人,使村委會在法治與民主的框架內運作,壓縮村官的腐敗空間。
其次,必須推進《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落實。該法明確規定“應當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或者其他形式的監督機構,負責村民民主理財,監督村務公開等制度的落實”。可見,村委會幹部並非可以天馬行空。上級應當依法推進村委會建立政務、村務公開制度以及村民監督機制,特別是要嚴格村級財務公開制度,讓土地出讓、徵地補償、集體財產承包等利益分配的敏感賬本完全置於全體村民的監督之下。
同樣需要重視的是,政府部門對於村民的訴求應當給予足夠的重視,並及時加以徹查處理。像何某雄這樣的村官橫行霸道多時,其行徑並非天衣無縫,曾有村民冒死告狀,爲何卻一直毫毛未損,直到“三打兩建”高壓之下才倒臺,就很值得反思。可以設想,倘若村民的舉報及時得到重視,不姑息養奸,“南霸天”又何以囂張至極,正義何以“遲到”?
有農村問題研究專家指出,在一定程度上講,中國數億農民的命運掌握在村官的手裏,懲治村官腐敗亟待提速。面對村官窩案串案乃至涉黑案件多發的境況,提升村委會民主監督的力度,從制度上構築預防村官腐敗的“防火牆”,的確已經刻不容緩。
牛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