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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報記者王寧寧報道據報道,家住梅州市蕉嶺的邱某將一條蟒蛇作爲寵物飼養,養了六年之後將其宰殺,卻不知這一行爲已經觸犯了法律。經野生動物物種鑑定技術人員鑑定,證實被殺的蛇爲蟒蛇,屬於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近日,蕉嶺縣法院以非法獵捕殺害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邱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期兩年,並處罰金5000元。
目前,居民私自飼養國家保護動物的事件屢見不鮮,但是大多數人都不知道私自飼養保護動物的行爲是違法的,而像邱某這樣將野生保護動物宰殺的行爲更是涉嫌犯罪。就國家保護動物的飼養問題,記者請律師進行了詳細解釋。
◎律師說法:
配德律師事務所陳福文律師表示:像邱某這樣在未獲得當地林業部門許可的情況下,私自飼養國家保護動物屬於違法行爲。並且,國家規定,嚴禁私人蓄養和買賣國家一級以上保護動物。農民在獲得當地林業部門許可之後可以飼養國家保護動物,但得到許可的前提是飼養國家一級以及一級以下保護動物的目的是爲進行馴養繁殖、發展當地經濟,而把國家保護動物當寵物養是不可能得到林業部門許可的。
關於“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陳福文律師解釋本罪的行爲具有兩種情形,一是獵捕,二是殺害,這裏的殺害,是指殘害致死。邱某私自養蟒在先,殺害蟒蛇在後,他的行爲嚴重觸犯了法律,應當依法受到制裁。根據《刑法》第341條第1款之規定,犯該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