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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京華時報》消息,近日,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聽取了《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草案)》的說明和審議意見報告。該辦法草案特別明確了突發事件損失信息的公佈,規定上海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佈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信息;信息統計結果有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不得隱瞞。
通常來說,突發事件的信息傳遞有兩個維度,一是縱向的自下而上的信息上報,二是橫向的由內向外的信息公開。對於信息上報,在《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等法律法規中,無論是上報時間要求,還是上報程序約束,都有比較明確的規定。但是,法律法規對於是否應當及時向公衆公佈,以及如何公佈、公佈什麼等問題,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更不用說對欺瞞誤導公衆的行爲進行責任追究的規定了。
從這個意義上講,上海市的地方立法進步意義不言而喻,它明確了政府及時公佈突發事件信息的義務,而且也對公佈的內容以及應當及時更新數據信息提出了明確要求,可謂針對上位法制定的真正的實施辦法。
不過,雖然上海市地方立法有值得肯定的進步,但這種進步的實質性效果還有待實踐考證。從立法的體例上看,上海市的地方立法還是沒有跳出“不得如何”的立法窠臼,即立法雖然從正面規定了“不得如何”,但並沒有從反面對確保地方政府“不得如何”予以保障,比如違反這一強制性規定應當承擔的具體而明確的責任,而不是籠統的承擔相應責任;再比如,對地方政府“不得如何”由誰來監督、如何監督等等。
誰來監督、如何監督的規定,從某種意義上說甚至比責任追究的條款更重要。一方面,任何的責任追究條款都是“後置程序”,一旦啓動就意味着向公衆隱瞞等行爲已經發生,責任追究更多的是爲了亡羊補牢而不是未雨綢繆;另一方面,突發事件信息上報規定遭遇的尷尬已經提供了前車之鑑。對於突發事件的上報,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可謂不詳盡、不嚴厲,但現實中瞞報現象還是會發生,這說明哪怕有再大的責任追究壓力,只要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一些地方政府出於自身利益最大化考慮,還是傾向於瞞報之類的違規操作。
事實上,對於造成人員傷亡的突發事件,新聞媒體是最佳的監督者。突發事件發生後,不僅上級政府需要在第一時間獲取信息,公衆同樣需要,若要滿足公衆的知情權,就讓新聞媒體通過更便利、更快捷的方式及時向公衆傳遞相關信息。近年來新聞媒體在一些重大突發事件上的表現也證明了這一點。新聞媒體的及時報道,還能夠對試圖瞞報的一些地方政府形成“倒逼”效應:與其在無孔不入的媒體監督之下疲於應付,不如主動公開信息爭取主動。從這個意義上講,地方立法若要讓“不得如何”的禁令體面落地,還應在保障媒體報道權的制度規定上下點工夫。
(作者系北京市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