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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調查顯示:
八成職業婦女受過“性騷擾”
據說“性騷擾”(指對異性在言語、心理或身體以性的方式實施非禮的行爲)一詞最早出現在西方的報刊、廣播等媒體上,並在上一世紀70年代中期便業已成爲英語的“正式詞彙”。然而在日本,類似我國的“吃豆腐”之類的俚語實際上早已有之,其含義與“性騷擾”也大同小異。
衆所周知,日本是發生“性騷擾”最爲頻繁的國家之一。據日本某婦女協會最近對全日各地1萬餘名職業婦女所作的調查,高佔八成的接受調查者承認遭受過程度不等的“性騷擾”(其比例高過美國的七成、英國的六成和德國的僅僅三成),其中既有級別較低的清潔女工女性僱員,也有級別較高的諸如女祕書、女經理等女性白領;此外在年齡、職業上分佈也極爲廣泛,可見“性騷擾”已成爲日本一種十分普遍的社會現象。
日本的一些社會問題專家和心理治療專家分析說,在今日日本,婦女在企業界、教育界、政府機構中的地位都遠不如西方乃至大多數東方國家。而對職業婦女進行“性騷擾”的大多又是她們的男性上司。正是由於害怕檢舉揭發會影響日後的晉級、提薪,這些吃了虧的女性往往忍氣吞聲地委曲求全。恰恰她們的軟弱又可能致使色狼們有恃無恐、變本加厲,到最後甚至遭受到更嚴重的性侵害。
男性和女性對“性騷擾”的認識
有明顯差異
此外,從心理上說,女性在遭受“性騷擾”後往往會有強烈的羞辱感、恐懼感,還唯恐輿論會將矛頭指向受害者自家,指責自己是“狐狸精”或“雙方都有錯”———這些都可能成爲巨大的壓力,使得受害者保持沉默,或採取消極的逆來順受態度。
心理專家強調,婦女在受到“性騷擾”之後,往往心理上可能遭到嚴重損傷。一名頻頻遭受男經理“性騷擾”的女祕書透露,自己之所以工作業績上不去,主要是因爲經常心理壓力過重,甚至在工作時都會出現神不守舍現象。
另外有一組調查報告說經常受到男教師或男同學“性騷擾”的大學女生,學業也明顯受到了負面影響,特別是上課難以做到專心。另有新研究證實,很多在小時候被騷擾過的女性,長大後比一般人更容易陷入同性戀。可見“性騷擾”可能會給受害者帶來永久的創傷記憶,而且難以癒合。
然而令人遺憾的是,至今不少日本男性依然把對女性的“性騷擾”視爲“僅僅是開玩笑”。這種荒誕的藉口助長了不軌者的侵犯心理,使得某些人對女性的“性騷擾”不僅沒有收斂,反而是愈演愈烈。這也是近些年來儘管官方和企業加大了打擊“性騷擾”的力度,但情況似乎並未出現明顯好轉的重要原因之一。
有鑑於此,日本人事院最近嚴肅地正式給“性騷擾”下了如下定義:在工作單位等地方,與異性有令對方不快的有關性的言論或行爲,並要求不論是男性還是女性都理應對照“定義”規範自己對異性的行爲。
其實,許多公司企業根據各級政府的要求早已就制訂了防止“性騷擾”的積極措施,有的還在本單位召開了相關的討論會或散發了宣傳品,然而由於在判斷什麼是“性騷擾”上缺乏統一標準,一時間一些單位因此而亂了套。如,有的女僱員認爲男上司要求她們倒水、泡茶也算是“性騷擾”因而拒絕執行,由此上下級之間關係變得越來越緊張。
不過,即使官方已對“性騷擾”作出了正式定義,男性和女性對“性騷擾”的認識仍有明顯差異。椐一項對全國各地5000餘名男女公務員進行的專題調查表示,兩性之間認識最不一致的是:對對方,尤其是對女性容貌、年齡、時裝的評論算不算“性騷擾”?此外,對於男上司要求女僱員爲自己倒水、泡茶,高佔一半的女性認爲算是“性騷擾”,但在男性中,這麼認爲的只佔了5%。
日本男子在女性面前
仍普遍缺少“自律”
日本的“性騷擾”案還有一個特點:均是由女性控告男上司或男同事,相反由男性控告女上司或女同事的幾乎絕無僅有,這與西方國家的“性騷擾”案中後者佔了將近20%形成了鮮明對照。
據此分析家們分析說,這反映了在今日日本,男子在女性面前仍普遍缺少“自律”的美德,而且“大男子主義”在許多男性心中依然大有市場。換句話說,日本的女性即便已處在高位,但一般來說仍難以與身處同等地位的男性那樣在異性面前佔有“主導地位”。
值得一提的是,還有專家重申,在反對“性騷擾”的同時,也須提防“反過了頭”,即人爲地在兩性之間築起一道充滿仇視的鴻溝,或人人自危。
對於究竟是否必須開展一項打擊“性騷擾”的運動,兩性的態度也有天壤之別:表示贊成的在女性中高佔九成,而在男性中卻只佔兩成,而且其中大多對以前開展的“打擊運動”的一些具體做法或多或少也還持有異議。而反對者反對的理由包括:大規模地開展這樣的“運動”有可能人爲地擴大兩性之間的矛盾,使男性上司不敢理直氣壯地領導女下級工作,讓男性僱員在與異性相處時縮手縮腳甚至人人自危,並可能在單位內增加不團結因素。
男友爲防將來被控“性騷擾”
與女友訂協議書
爲了防止女方日後指責自己“性騷擾”,一些聰明的日本男子特意在跟女友簽訂的“戀愛合同”中留下了關於“性騷擾”的條例。原來,這是今日美國的情侶們(通常是婚外情侶或婚前戀人)之間達成的協議,通常由律師爲當事人把有關條款規定下來並寫入合同中,當然還須爲當事人嚴格保密。
據悉,一份“典型”的“戀愛合同”即是一名男性公司經理與一名女性下屬之間訂下的協議書,重點寫明雙方的“約會”等親密關係完全出自雙方自願,而與所謂的“性騷擾”毫無關係。合同之所以不厭其煩地寫進這些繁瑣條款,就是爲應付將來可能出現的“不測風雲”,即一旦雙方關係破裂,雙方便都應該按照條款接受仲裁,而不能指控另一方(通常是女方指控男方)對自己實施了“性騷擾”,更不能上訴法庭。
顯然,這是在“性騷擾”案例與年俱增的形勢下應運而生的消極對策。故日本有分析家評論說,“愛的合同”至多隻能起到“掩蓋”而非“根除”“性騷擾”的作用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