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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評論
□閱盡
報載,在審議《廣東省見義勇爲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草案修改稿)》時,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歐廣源說,“見義勇爲犧牲的省政府才獎30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才20萬,太少了!”他建議獎勵金額應提高至100萬元。
“見義勇爲”、“100萬”,假如簡單排列兩個關鍵詞,確實夠吸引眼球。但假如說,給100萬元,換你的生命,你會做何抉擇?除非極端的個例,相信誰也不會輕率地拿生命去換金錢———不論其數額多麼炫目。
歐廣源的建議,實際上觸及了現實中一個被有意無意迴避的問題,那就是政府對見義勇爲犧牲者該不該物質重獎。國人的傳統是“義”“利”分隔,可以捨身取義,卻萬不可捨身取利。因此,以往官方對見義勇爲的獎勵往往偏重於精神層面。雖然,近年民間對見義勇爲者,常有自發的“捐款重獎”,如黑龍江“最美女教師”張麗莉收到全國各地捐贈金額1500餘萬元;不少地方也對見義勇爲者給予一定物質獎勵,但以立法形式重獎見義勇爲者,卻鮮見,因此,此建議如能被吸納於地方性法規,無疑具有突破性意義。
事實上,近年來“英雄流血又流淚”,“光榮一陣子,痛苦一輩子”的事例不斷見諸報端,已廣受社會關注。而據廣東省見義勇爲基金會的統計,近十餘年來,省內因見義勇爲犧牲者174人、輕重傷者440餘人,爲其發放慰問獎勵金1141萬元,如此算來,平均每人僅獲得不足2萬元獎勵,即便獎勵金全部給犧牲者,人均也僅獲6萬餘元。與英雄們因見義勇爲而付出的巨大代價相比,這樣的獎勵太微不足道了。
也正因爲對見義勇爲者獎勵機制的缺乏,以及相應保障救濟機制的不健全,致使國內一些地方對見義勇爲認定難、救助難,甚至出現河中救人犧牲不能認定爲見義勇爲的荒唐事。有的見義勇爲者身受重傷,失去工作能力,沉重的後續治療費用及生活拖累給其家庭帶來災難性的後果,這不僅讓當事者傷感,無形中也造成社會道德的悲劇。
如今,我國對因公犧牲烈士的家人已形成較完善的撫慰和保障機制,但烈士的評定有嚴格程序及條件限制,許多見義勇爲犧牲者未能獲評烈士這一光榮稱號。其實,從更寬泛意義上講,所有見義勇爲犧牲者都是“烈士”,在他人生命和財產遭受威脅時,他們義無反顧,英勇捐軀,社會不僅要褒揚其精神,更應對其家人、親屬以物質的獎賞和保障,這既是人文關懷,也體現了社會價值的導向,對弘揚正義,倡導向善的正能量,都有莫大意義。
或許有人擔心重獎見義勇爲令“義”沾上銅臭味,扭曲社會道德倫理,讓見義勇爲變爲“見利勇爲”。其實,這些擔憂都是多餘的。儘管在物慾的社會,利可以令人失去理智,但除非亡命賭徒,誰會拿自己的生命做賭注呢?回顧以往諸多見義勇爲事蹟的報道,哪一位捨己救人的勇士,出手前會去圖謀榮譽、金錢?可以說,危難之際,許多見義勇爲者就是出於人性的本能出手相救,根本沒想過事後的獎勵。
在一個公平公正的社會,我們不能讓見義勇爲犧牲者付出生命代價後,其家人卻陷入生活的困頓。雖然生命不能用金錢衡量,但對善行的回報,除了精神上的感動與敬仰,量化的物質手段,往往能最直觀地見到社會對善行的態度,這既能鼓勵更多人向善,也體現一個社會的公平、正義和良心。
(作者是本報首席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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