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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5歲的賈某從河北老家到天津打工,因爲踏實肯幹,她被一家家政公司錄用。公司分配給賈某的工作是入戶進行家政工作,而工資是以計時的標準發放,工作1小時發放30元錢。因爲賈某認真,她一直很受僱主們的歡迎,所以一直在這家家政公司工作至今。上個月,河北老家給賈某打來電話說,因爲老家要進行動遷,所以要賈某回家安排一下。賈某害怕因爲請假而扣工資,而老鄉告訴賈某,她工作三年了,完全有資格請休帶薪年假。這樣一來,既可以請假,又不會被扣發工資。賈某向主管提出休帶薪年假,但主管告訴她,賈某屬於計時工作制,因此不能享受帶薪年假的待遇。 ◎律師評析:
天津澗聯律師事務所楊晶律師認爲:家政公司否認計時工作制沒有帶薪年假的說法,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賈某在正常休假期間是可以享受工資待遇的。計時工作制是按照單位計時工資標準和工作時間支付給職工個人的勞動報酬,它是計算髮放勞動報酬的一種制度。不是規定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的制度。年休假制度是我國法律規定的一種法定休息制度,對企業具有強制力。我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因賈某在公司工作三年,依法享有帶薪休假的權利。時報記者馬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