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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部省級參事規章亮相廣東
政府參事室有權監督“金點子”是否落實
爲了規範、保障政府參事依法履行職責,廣東省政府近日出臺了《廣東省政府參事工作規定》(下稱《規定》),將於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據悉,該《規定》是國務院出臺的《政府參事工作條例》2010年1月1日施行後,全國首部規範政府參事工作的省級政府規章。
根據該《規定》,參事依法履行職責,不因意見、建議或者批評的內容而受到追究。參事室有權監督建議的落實情況。
廣東省政府參事室主任周義對《法制日報》記者說,廣東聘請參事的指導思想是“吸收高尖專人才,聘請各行各業有專長的精英;參事們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更貼近廣東發展實際,具有更高的水平和可操作性”。
基於這種考慮,在任職參事的年齡要求上,《規定》第六條除了原則規定“參事首聘年齡原則上不低於55週歲,不高於65週歲”外,還作出了靈活規定:“因工作需要或者在專業領域有成績的參事人選,經參事工作機構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首聘年齡可適當放寬。”
爲了發揮參事在統戰工作中的作用,《規定》的第七條中明確:參事應當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選聘,可以選聘少數民族和宗教界愛國人士以及港澳臺和國外回來定居的社會知名人士。
“廣東的參事工作目前已經成爲黨委、政府與羣衆的橋樑紐帶。”周義介紹說,一方面,參事們積極宣傳廣東推動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各項政策措施,爲羣衆解疑釋惑,引導羣衆自覺維護安定和諧的社會環境;另一方面,主動向黨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爲羣衆排憂解難。近四年來,參事室向省委、省政府提交的參事建議中,涉及民情民生的佔總數的60.6%,當中有一大部分建議已經轉化爲惠及民生、改善民生的實措新舉。
這次出臺的《規定》進一步要求,參事要“密切聯繫社會各界,客觀反映人民羣衆、社會羣體的利益訴求;對本級人民政府擬作出的重大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工作進行監督,及時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每年向政府提交至少一件參事建議。”
據周義透露,廣東的參事工作目前已經形成了不唯上、不唯書、只唯實的風氣,敢於揭示經濟社會上出現的突出矛盾以及省委、省政府尚未關注或不盡瞭解的情況,敢於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和建議。
廣東參事室提出的《關於加強我省縣(市、區)法制隊伍建設,增強依法治省實力的建議》、《當前我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對策》、《文化引領的思想解放還應大力加強》、《關於省道224線豐順路段建設現狀的調研與建議》、《重視解決文化遺產保護中的“拆真建假”問題》、《關於建立我省農村清潔環境長效機制的建議》等一批建議,都得到了廣東省委、省政府領導的批示以及有關部門的重視,使有關問題得到了妥善解決。
爲了保障參事民主監督的權利和義務,《規定》明確:參事依法履行職責,不因意見、建議或者批評的內容而受到追究。據悉,這一條成爲社會各界褒獎的一大亮點。
在實踐中,廣東省政府參事室還被賦予了監督建議落實情況的職能。周義向記者介紹說,在提交建議後,參事室會及時與省市有關單位聯繫,跟蹤瞭解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對參事建議批示的辦理情況,促使參事們的“金點子”轉化爲普惠民生的真舉措。近四年來,參事建議得到有關領導和部門反饋的有364篇,反饋率高達84.4%。
政府參事室的這一職能也被寫入了《規定》:“根據參事工作的需要,與有關單位建立長期合作機制,建立參事工作聯繫點;向有關單位瞭解參事建議的批示情況,並向負責辦理參事建議的有關單位書面查詢辦理情況,保障參事建議得到及時辦理和反饋。”
周義介紹,爲了規範參事積極履行職責,《規定》也同時對不稱職的參事制訂了辭聘條款。辭聘的情形包括:“不依法履行職責,經參事工作機構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從事與參事身份不符的活動,造成不良後果的”;“一年中連續三次無故不參加參事工作機構組織活動的”等。(見習記者章寧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