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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話題】
2012年修改後刑事訴訟法對被宣告無罪的被告人的處置問題作出了相應規定。該法第249條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後應當立即釋放。”
【獨家觀點】
該條文應增設一款,相應地變爲: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後應當立即釋放。對被告人因本案而採取的其他刑事強制措施也應一併予以解除,並及時通知公安機關。
【法律較真】
對被宣告無罪的被告人的執行處置,即無罪判決的執行,是非刑罰裁決執行活動的一個重要議題。對被告人作出無罪的判決,即爲無罪判決,它是與有罪判決相對應的一個概念,具體是指法院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證據和相關法律規定,確認被告人無罪或者認爲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時宣告其無罪的一種判決。
在我國,刑事審判權由法院行使。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所作出的判決,要麼是有罪判決,要麼是無罪判決。當然,有罪判決有不同情形:在對被告人宣告有罪的同時科以一定的刑罰;在對被告人宣告有罪的同時對其適用緩刑;對被告人僅僅宣告有罪而對其免除刑事處罰。因此,可以將有罪判決概括爲“定罪量刑、定罪緩刑和定罪免刑”三種模式。但無論是哪一種模式,其前提都是已經“定罪”。與之相反,無罪判決是法院基於案件事實、刑事證據和法律規定等原因而對被告人作出的確認所指控犯罪不成立的判決,其前提是“無罪”。因此,被宣告無罪的被告人,自然也就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前科”問題。
與1996年的刑事訴訟法相比,2012年修改後刑事訴訟法對無罪判決作出的原因、對被宣告無罪的被告人該如何處置等問題,作出了更爲全新的規定。根據該法第15條,當出現如下列6種情形之一時,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根據該法第195條第2項和第3項的規定,法院經過開庭審理,依據法律規定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此外,根據該法第249條的規定,第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後應當立即釋放。
如上所述,被宣告無罪並且在押的被告人,應該被立即釋放。這裏實際上還涉及到另外一個重要問題,即如果被告人因其他原因而處於人身自由受限制的狀態,例如,對被告人採取強制居住或者取保候審,其人身自由受限制的狀態是否應當隨着無罪判決的作出而予以立即解除?就通常意義而言,刑事訴訟中的羈押主要是對被告人採取拘留和逮捕這兩種強制措施,但這只是被告人可能受到的五種形式的強制措施(其他強制措施包括拘傳、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中的一部分而已。在一審法院作出判決之前,被告人可能由於其他原因未被羈押但是卻被採取了其他刑事強制措施,如被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等,而這些限制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並不屬於“羈押被告人”。換言之,刑事訴訟法第249條所規定的立即釋放被羈押的被告人,僅僅是針對被拘留或者逮捕的被告人而言的,即解除被告人的被拘留或者被逮捕的狀態。從理論上說,既然拘留或者逮捕這種相對而言更爲嚴厲的刑事強制措施都被解除,那麼相對而言較爲寬緩的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等限制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自然也應該立即解除。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實現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目的。因此,建議在刑事訴訟法第249條原有規定的基礎上另加一款:“對被告人因本案而採取的其他刑事強制措施也應一併予以解除,並及時通知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