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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交通部長約瑟夫·阿巴亞日前透露說,菲律賓將把有爭議的北方鐵路項目提交到國際仲裁法庭,以裁定與中國的解決方案。此項目涉及中國對菲律賓的5億美元貸款。中國在對外合作方面,可以充分借鑑國外一些行之有效的經驗,利用司法程序解決中國企業在出口信貸中所面臨的風險問題
喬新生
菲律賓交通部長約瑟夫·阿巴亞日前透露說,菲律賓將把有爭議的北方鐵路項目提交到國際仲裁法庭,以裁定與中國的解決方案。另據《菲律賓星報》3日消息,菲律賓政府目前不打算償還由中國提供的總計達5億美元的貸款。由此,中國和菲律賓圍繞着5億美元投資發生了“爭執”。
十年前,菲律賓政府邀請中國企業幫助菲律賓建設北方鐵路,從菲律賓首都馬尼拉到北方重要港口城市克拉克,修建一條數百公里的高速鐵路。該項目由中國進出口銀行提供信貸支持,中國機械進出口公司作爲項目的承包商。然而,這條鐵路命運多舛,先是菲律賓政府圍繞着鐵路建設的徵地拆遷問題,與菲律賓反對派展開了曠日持久的爭吵。等到菲律賓大選結束,反對派上臺執政之後,立即對外宣佈否決這一項目。不僅如此,菲律賓政府以涉嫌貪污腐敗爲由,向菲律賓高等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阿羅約總統的刑事責任。現在這位菲律賓前總統官司纏身,能否通過訴訟的方式保護自己的人身和財產權尚未可知。中國政府不願意捲入菲律賓內部的政治鬥爭,因而提出如果繼續修建北方鐵路,應當嚴格履行合同;如果不願意修建北方鐵路,那麼,就應該歸還中國政府的出口信貸。這是菲律賓政府的責任,菲律賓應當履行自己的信貸擔保義務。
目前,菲律賓對外聲稱,將通過國際商事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其理由是,由於該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涉及到腐敗問題,有可能會導致合同無效,菲律賓政府不會爲無效合同履行自己的義務。菲律賓政府聲稱,願意通過國際商事仲裁的方式解決這一鐵路建設糾紛,但是,一旦通過商事仲裁機構解決糾紛,那麼,菲律賓政府很可能會把菲律賓國內司法機關生效的判決作爲重要依據,要求國際仲裁機構裁決合同無效。
這是中國向第三世界國家提供出口信貸所面臨的風險之一。近年來,中國在亞洲和非洲提供了大量的出口信貸,從表面上來看,這些出口信貸業務都得到了當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以國家的信譽作爲擔保。但正如人們所看到的那樣,由於這些國家的政權更迭如走馬燈,因此,政府可能不會繼續履行出口信貸擔保的義務。換句話說,政府更迭之後,上臺的政府官員很可能會徹底否定前政府對外承諾的義務,中國政府提供的大量出口信貸,面臨無法收回的風險。
曾有一些學者指出,要想減少出口信貸的風險,除了仔細分析評估出口信貸使用國家的政治形勢之外,還應當建立一系列的商業風險防範機制。從理論上來說,的確如此。現在中國的對外貿易部門已經聘請西方國家的專家,在設計出口信貸合同以及對外承包合同的時候,引入所謂的“臨時性仲裁”條款,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隨時申請啓動仲裁程序,解決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這樣做可以提高合同履行的效率,也可以減少合同反悔所帶來的巨大損失。不過,需要指出的是,出口信貸合同與其他合同的不同之處在於,出口信貸合同包含着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關係:一個是中國的進出口銀行與其他國家簽訂的政府間信貸合同,向這些國家提供鉅額資金;另一個則是中國的建築承包商與其他國家的企業或者政府簽訂的建築承包合同。通常所說的“臨時性仲裁”,大多出現在中國建築承包商與其他國家企業或者政府簽訂的建築承包合同之中。
如果中國提供出口信貸服務的國家出現了政治危機,那麼,即使在建築承包合同中約定所謂的“臨時性仲裁”或者“中間仲裁”條款,也未必能夠減少中國所面臨的風險。其中的道理非常簡單,中國進出口銀行向其他國家提供的出口信貸資金,往往用於工程的先期投入,一旦工程無法按期開工或者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政權更迭,那麼,中國先期投入的鉅額資金就可能化爲泡影。此次中國向菲律賓提供的出口信貸就是一個非常典型的事例。中國政府提供鉅額資金,在菲律賓的北方建設高速鐵路,但是,由於大量的資金用於前期的基礎設施建設,因而一旦工程項目發生變化,中國進出口銀行只能向菲律賓政府提出歸還貸款的要求。而菲律賓政府就是藉口合同簽訂和履行中可能存在違法問題,拖延履行自己的義務。
所以,從法律的角度思考問題,試圖增加有關“臨時性仲裁”的條款,減少中國企業和中國政府所面臨的風險,似乎無法解決類似於菲律賓北方高速鐵路修建合同這樣的問題。換句話說,面對一些國家的政治紛爭,如果僅從法律的角度尋找解決問題的方案,那麼,最終可能會竹籃打水一場空。
最可行的辦法是,仿效一些歐洲國家的做法,向中國法院提起訴訟,然後由法院發出扣押令,對於那些凡是具備扣押條件的債務國資產,可以採取強行扣押的措施。德國的法院就經常利用這種司法手段,解決與一些阿拉伯國家之間的商業糾紛。這樣做可能會面臨巨大的政治風險,但是,對於保護本國企業的財產十分有效。中國政府除了通過外交渠道,要求菲律賓政府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之外,還可以由中國企業向中國的法院提起訴訟,由中國法院作出判決。今後發現菲律賓的資產,只要依照國際法和中國的法律可以扣押,那麼,中國的司法機關就可以採取強制扣押的措施,迫使菲律賓政府正視現實,履行自己應當履行的義務。譬如說,對於菲律賓航空公司的飛機,可以採取先行扣押的措施,讓菲律賓政府儘快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如果菲律賓政府執迷不悟,那麼,中國的司法機關可以將菲律賓政府的飛機拍賣,用於補償中國企業在菲律賓遭受的損失。
中國在對外合作方面,可以充分借鑑國外一些行之有效的經驗,利用司法程序解決中國企業所面臨的問題。如果過分依賴外交渠道解決糾紛,那麼,不僅會造成巨大的商業損失,而且更主要的是,會讓一些國家得寸進尺,利用商業合同糾紛謀取不正當的利益。
(作者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