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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孫啓明通訊員南宣)因單位沒有向自己發放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一名員工以單位違反相關法律爲由,將其告上法庭,索要自其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日起兩個月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10元。日前,南開區法院經審理,一審判決支持了該員工訴求。
男青年沈某於2008年12月進入本市一家超市工作,並與超市上級單位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2011年11月,沈某的女兒出生,2012年1月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此後,沈某要求單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遭到拒絕,遂向仲裁部門提出仲裁申請,但仲裁部門以不屬於勞動爭議受理範圍爲由,未受理沈某申請。沈某不服該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單位支付其2012年1月至2月的獨生子女獎勵費10元。
庭審中,被告公司辯稱,其公司註冊地爲天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司員工福利制度均是按照開發區的相關政策制定的。根據開發區的相關政策,原告可以在其所在街道辦事處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其公司同意協助原告辦理手續,但不同意給付原告該獎勵費。
查明事實後,法院認爲,原告與被告公司簽有勞動合同,原告被派往公司分支機構工作,可以認定原告與被告公司存在勞動合同關係。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是國家爲了推行計劃生育政策,鼓勵公民積極履行計劃生育義務而制定的獎勵制度,即凡是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均可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現原告與被告公司尚存勞動關係,根據《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24條規定,被告公司作爲原告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原告支付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被告辯稱其公司內部福利制度是根據開發區的有關政策制定,只需協助原告到其所在街道辦事處辦理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手續,無需向原告給付該費用,該理由無法律依據,不能免除被告公司向原告給付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義務。結合原告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時間,被告公司應當向原告支付2012年1月、2月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據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公司給付原告2012年1月至2月的獨生子女獎勵費10元。
法律鏈接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