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鮑女士花了18.6萬元都沒能找到合適的伴侶,於是起訴婚介中心退費。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終審認定,婚介中心提供的服務與收費數額存在較大差距,判決其退還15萬元。
2011年3月,鮑女士花18.6萬元委託婚介中心爲自己提供婚介服務。雙方約定,三個月合同有效期限滿後,如果鮑女士沒有找到合適的伴侶,合同繼續義務服務到鮑女士滿意爲止。2011年6月29日,鮑女士簽署了內容爲“本人與諮詢中心會員王先生見面感覺良好,並同意相處,不需要再爲我介紹其他人選,特此申請終止服務”的停檔申請。
同年11月,鮑女士起訴稱,婚介中心介紹會員信息都不準確,不符合自己擇偶條件,存在嚴重欺詐,要求對方返還全部服務費。
婚介中心辯稱不存在欺詐,還提交了2011年4月15日安排王先生與鮑女士見面的服務約見單,及王先生身份證、離婚證、車輛行駛證和房產證,用於證明中心未向鮑女士隱瞞信息,王先生的條件非常符合鮑女士的擇偶要求。
但經鮑女士申請,法院委託司法鑑定中心對上述《服務約見單》中“鮑女士”的簽名進行鑑定,結論爲不是鮑女士本人所寫。
最終,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