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國家林業局關於下達2012-2013年度
庫存穿山甲片原材料年度消耗控制量的通知
林護髮〔2012〕227號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
爲統籌處理好野生動物保護和中醫藥事業的協調發展,確保對野生動物資源消耗控制總量的宏觀調控,按照國家林業局、衛生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國家中醫藥局《關於加強賽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類資源保護和規範其產品入藥管理的通知》(林護髮〔2007〕242號)要求,根據各有關省級林業主管部門上報的上年度庫存穿山甲片原材料消耗控制量執行情況、目前庫存情況以及本年度需求計劃,我局組織專家對各地提出的穿山甲片庫存原材料2012—2013年度需求計劃進行了科學論證,確定了2012—2013年度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庫存穿山甲片原材料年度消耗控制量(詳見附件),現下達給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繼續強化庫存原材料消耗的宏觀管理。本次下達的2012—2013年度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庫存穿山甲片原材料年度消耗控制量,截止期限爲2013年6月30日。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在此期間審覈、審批利用上述原材料生產加工中成藥、中藥飲片或國家林業局公告的定點醫院調製醫院製劑的行政許可申請,請嚴格執行下達的原材料年度消耗控制量,不得超量許可,也不得跨年度使用。下達的年度消耗量不能滿足需求的,有關企業可選擇依法購買合法養殖企業提供的人工養殖所獲的原材料。
二、統一安排使用專用標識。各有關地方林業主管部門依法批准出售、收購和利用上述原材料的有關文件須同時抄送我局野生動植物保護與自然保護區管理司,由其安排經批准生產的中成藥、規格包裝的中藥飲片、醫院製劑和其他重要產品加載“中國野生動物經營利用管理專用標識”事宜。上述產品須加載標識後方可進入流通,其中中藥飲片限定使用3克、5克、6克、9克、10克5種統一規格包裝,在每一規格包裝的外包裝上加載標識後,只能定向出售給國家林業局公告2008年第15號所列的定點醫院臨牀使用。
三、繼續加大野外資源恢復和人工繁育力度。各地要進一步完善資源繁育激勵機制,引導、鼓勵企業參與野外資源恢復和人工繁育活動。我局將結合繁育技術研究取得的階段性成果,不斷擴大穿山甲繁育利用試點範圍,並對加工利用和出售人工繁育所獲的上述物種原材料或產品予以積極扶持。其中,對利用人工繁育單位合法繁育的穿山甲片原材料以及有關企業利用經批准進口的原材料,將明確爲不包括在庫存原材料的年度消耗控制量內,具體由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審批。
四、繼續加強保護宣傳和執法監管。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強化執法監管。對藥材市場、中藥飲片和保健品生產加工等企業野生動物原材料來源、加工利用和產品銷售等情況,要重點進行檢查;對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利用上述野生動物資源或經營未加載專用標識的相應產品的,應依法嚴厲查處;對超出年度消耗控制量或跨年度使用消耗控制額度批准許可申請的有關責任人員應依法嚴肅處理,確保上述保護管理措施的真正落實。
五、及時做好各項後續工作。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根據穿山甲片原材料利用和管理具體情況,認真組織做好年度總結和下一年度各類庫存原材料需求計劃的申報等相關工作,務於2013年5月15日前將本行政區域穿山甲片原材料年度消耗控制量執行情況、原材料庫存情況以及下一年度庫存原材料需求申請,報我局野生動植物保護與自然保護區管理司。
附件:2012—2013年度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庫存穿山甲片原材料年度消耗控制量表
(來源:林業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