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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文唐
博文地址:http://ywt0207.fyfz.cn/art/1055276.htm
從許霆案的罪刑論爭中可以看出,大多專家首先關注的是區分此罪與彼罪的界限,並以犯罪構成符合論來區分罪界、證成罪名;在量刑方面,走的是“先定罪後量刑”以及“酌定減輕”逐級報核的路徑。其間,個別學者提出“以量刑反制定罪”,卻頗受質疑。至於司法如何吸納民意的問題則仍是原則多於規則,讓人多少有點“宏觀敘事”的感覺。
筆者認爲,規範性構成要件、立法性罪刑失衡以及案件事實不典型等因素的存在,往往導致諸如許霆案那樣“解釋不清”的難辦案件出現。此類案件既難以採用概念思維式的犯罪構成符合性判斷、先定罪後量刑的順向分析方法確定罪刑,也不能簡單地適用酌定減輕規定、法規競合規則或以單純的“以刑制罪”進路來達致罪刑均衡。而“四步循環”模式則是解決上述問題的一個探索。“四步循環”模式包括環環相扣、逐步精準的四大步驟:啓發式罪刑預斷、迴歸式罪刑擬定、開放式罪刑求證和綜合式罪刑終斷。運用該模式,難辦案件的罪與刑將在螺旋式循環互動中達致均衡,法官依此可望獲得既合法正當又具可接受性的罪刑結論,對於保證司法統一、提高裁判的公信力以及促進公正與效率相結合等也具有積極的意義。其中最具創意的是:四步循環的構想、罪刑的雙重啓發、罪刑均衡互議、開放式罪刑求證,以及揭示刑事難辦案件與酌定減輕案件、過渡類型與法規競合在成立要件、適用規則等方面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