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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2012年4月28日,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原告李雪粒訴被告廈門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原告李雪粒因腹痛於2011年10月9日到廈門大學附屬第一醫院杏林分院(下稱第一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爲“膽囊結石”,醫院對其進行了腹腔鏡膽囊切除術。李雪粒認爲由於醫院的過失導致其術後出現腹痛、不排氣,開腹行第二次手術,術後出現膽總管損傷、膽瘻等情況,且腹痛症狀仍未見改善。
之後,李雪粒以第一醫院存在過錯爲由,要求該院承擔其各項損失7萬餘元。第一醫院主張:院方已經將手術可能出現的風險,尤其是膽道損傷需要中轉開腹乃至第二次手術的風險向原告及其家屬告知,原告出現的膽道損傷完全是腹腔鏡膽囊切除術難以完全避免的一個手術併發症,在原告出現膽道損傷後院方給予的處置遵照診療規範操作,院方不存在過錯,無須賠償。
後,李雪粒將第一醫院訴至集美法院。訴訟中,雙方同意委託廈門市醫學會組織鑑定第一醫院對李雪粒的診療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經鑑定,第一醫院在診療過程中,手術記錄不詳細,術後出現膽瘻未及時告知,出現膽總管損傷、膽瘻與院方手術操作有關,對病人造成一定的損害,屬於四級醫療事故,院方應承擔主要責任。
鑑定結論出來後,集美法院積極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向被告釋明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並告知原告李雪粒院方應承擔的責任比例。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調解協議,由第一醫院賠償李雪粒醫療費等損失合計人民幣3萬元,並承擔李雪粒後續拔管相關醫療費用的70%。
集美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第一醫院對醫療服務質量的監管不夠,如不及時對醫務人員診療行爲進行規範,將會給患者帶來損害,也會給醫院的形象造成不良影響。遂向廈門市第一醫院杏林分院發出了司法建議。
【建議】
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司法建議書
(廈集法建[2012]4號)
廈門大學附屬第一醫院杏林分院:
我院在審理原告李雪粒訴你方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發現以下問題:首先,個別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未嚴格按操作規程和技術規範對患者進行檢查和治療,未充分保障患者對病情、治療方案、診療風險、醫療費用的知情權,導致醫患關係緊張,出現醫療糾紛;其次,你方對醫療服務質量的監管不夠,對於容易引起醫療糾紛的醫療質量、服務態度等行爲有時未能及時發現和及時糾正;最後,個別醫務人員對發生的醫療糾紛衝突事件,認識不夠到位,未及時向相關領導和部門報告,未及時引導患者家屬依法有序地表達訴求。爲此,特建議:一、規範醫務人員的執業行爲,增強醫務人員的服務意識,加強醫務人員與患者及其親屬的溝通交流,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權,建立和諧的醫患關係。二、強化對醫療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定期對醫務人員執行醫療操作規程和技術規範的情況進行檢查、考評,及時糾正和處理醫務人員的違紀違章行爲,並將開展醫患溝通、防範和化解醫療糾紛工作的情況納入對醫務人員的考覈範圍。三、健全醫療糾紛處置機制,定期對矛盾糾紛進行排查,及時制定防範醫療糾紛預案和處理醫療糾紛預案,充分發揮“無訟醫療區”的資源優勢,確保醫療糾紛及時、高效地化解。
以上建議請研究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於收到本建議書30日內函告本院。
2012年6月27日
【效果】
廈門大學附屬第一醫院杏林分院收到法院的司法建議書後,高度重視,立即向廈門大學附屬第一醫院作了專項彙報。第一醫院認爲法院的司法建議書科學、合理,具有很強的指導作用,並要求杏林分院嚴格按照法院司法建議書的要求,具體落實到各項規章制度中。
杏林分院立即召開會議,會議就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的薄弱環節、醫療服務質量的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及如何提高化解醫患糾紛的能力等方面進行專項討論,並認真研究法院司法建議書提出的各項建議,隨後開展了一系列工作:一是向全體醫務人員通報醫療糾紛、醫療差錯事件的處理情況,要求各科室開展自查、整改、提高的專項活動,認真查找醫療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立即整改。二是強化醫院內涵管理,加大醫療重點環節檢查力度,尤其是對高發醫療差錯、事故的外科系統的監管,檢查由每月一次改爲每月兩次,及時發現和排除醫療隱患。三是強化臨牀醫師“三基三嚴”培訓和考覈,制定專門進修、培訓計劃,推廣名醫、高年資醫師對低年資醫師的傳、幫、帶,提高醫務人員的業務水平;組織全體醫務人員學習侵權責任法、《醫院投訴管理辦法》等規定,提高醫務人員的法律意識和化解醫患糾紛的能力。四是修訂醫療事故責任制,進一步明確各級各類醫師職責,如,實行首診負責制、科主任、醫療組長負責制等,有效防範和控制醫療風險,降低醫患糾紛、差錯的發生率;同時,加大對在醫療糾紛中存在重大過失的醫務人員的處罰力度,切實提高醫療服務質量。五是制定醫療風險預警制度和醫療事故報告制度,要求每一位醫務人員熟悉醫療事故處理預案和處置辦法,提高醫務人員化解醫患糾紛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