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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王秋實)購房人耿某經過鏈家公司介紹,與房主馬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並已付款且入住兩年多。不料馬某取得房產證後,卻要求再加20萬元纔給耿某過戶。耿某無奈起訴到法院,要求馬某繼續履行合同。昨天記者獲悉,海淀法院判決馬某敗訴,並賠償耿某違約金。
耿某起訴稱,2010年2月6日,他與馬某經鏈家公司居間介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和補充協議,約定他購買馬某所有的北三環中路一套房屋,價款160萬元,馬某保證房本下發日期起10日內辦理權屬過戶手續,過戶如果延期以每天300元的罰款賠償。合同簽訂後,耿某依約向馬某支付了全部房款,並於2010年3月12日裝修入住至今。2011年11月24日,馬某取得涉案房房產證,但是他並沒有配合過戶,而是向耿某宣稱,如果想要過戶,必須再支付20萬元。
耿某與鏈家公司多次要求馬某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均被馬某以各種理由推脫,或要求提高房屋價格,一直不履行過戶義務。耿某無奈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馬某繼續履行合同,將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並支付自2011年12月5日至實際辦理房屋權屬過戶手續之日的違約金。
房主馬某則辯稱,涉案房屋原是他父親的,他通過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並已取得房產證。他覺得當時賣房的價款定低了,現在如果耿某加錢他就同意過戶。
第三人鏈家公司表示耿某所述事實經過屬實,同意過戶。
法院審理後認爲,耿某與馬某、鏈家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和補充協議是各方在平等、自願基礎上籤訂的,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上述合同對各方均有約束力,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耿某與馬某通過鏈家公司居間確定了房屋買賣合同關係,耿某已依約交付了合同約定的購房款且入住涉案房屋至今,馬某在涉案房屋所有權證下發10日後拒不配合耿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其行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此法院判決馬某於判決生效後30日內協助耿某辦理涉案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並在判決生效後7日內向耿某支付從2011年12月5日起到產權過戶之日的違約金。
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