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着“爲人民司法,維護民生利益”的原則,本市武清區法院在發揮訴訟主渠道作用的同時,充分整合社會力量,積極探索多元化矛盾調解機制,在鄉、鎮、村、街設立“民事調解室”,在基層法庭設立“和解調解室”,在居民區成立“物業糾紛調解室”,初步形成了“三室一體”的矛盾調處機制,從源頭化解糾紛,最大限度減少了不和諧因素。
民事調解室庭外化紛爭
武清區法院院長張林纔在接受採訪時表示,由於農村羣衆法制意識相對淡薄,農村多發的鄰里糾紛、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直居高不下,有的由於矛盾糾紛一時沒有得到有效解決,而導致新的矛盾糾紛出現,甚至引發刑事案件。針對這一現象,武清法院13個基層法庭在民事案件多發的村街建立起42個“民事調解室”。
張林才介紹說,“民事調解室”的工作職責即利用廣播、專欄等形式開展法律宣傳,做好訴前矛盾糾紛調處工作以及協助法庭做好成訟案件的調解工作。爲營造和諧、輕鬆的調解氛圍,“民事調解室”中不僅配備家庭式座椅,而且將“讓三分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等充分體現人性化的語言張貼上牆,以此倡導“和爲貴”。
武清區某村的喬鵬與喬軍(均系化名)系親兄弟,二人均已年過六旬,早年因家務事產生矛盾,積怨較深。不久前,兩兄弟又因話不投機大打出手,致喬鵬受傷。喬軍的兒子見父親與大伯打架便上前勸解,被正在氣頭上的喬鵬打了一耳光致耳穿孔。法醫鑑定爲輕傷,花去2000餘元醫療費。喬鵬本人也致輕微傷,花去300餘元醫療費。喬鵬先來到法庭想要起訴弟弟喬軍,後喬鵬的侄子也來到法庭諮詢,欲追究大伯的刑事責任。如果急於立案,勢必會造成雙方關係進一步惡化。爲避免矛盾激化,法庭專程派員到村裏,邀請調解員共同做雙方調解工作。通過對兩兄弟講法理、講親情、擺利害,使二人對自己的行爲非常悔恨,相互道歉,並表示有生之年一定要珍惜兄弟情誼。
和解調解室服務一條龍
張林才告訴記者,“民事調解室”的設立,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案件的調解率,減少了成訟案件,但在工作協調和發揮作用方面還有待改進和加強。爲此,武清法院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在基層法庭設立了“和解調解室”,與民事調解室內外聯動,以達到方便、快捷地調處矛盾的目的。
據介紹,“和解調解室”注重“情”字當頭,強化法官角色轉換,將法言法語變爲拉家常的方式,把倫理道德融入調解全過程,消除矛盾雙方相互敵視的心理,拉近法官與矛盾雙方的感情距離。同時,“和解調解室”實行訴前、庭前、庭後“一條龍”調解,體現“短平快”效果。凡涉及婚姻家庭類糾紛、相鄰關係糾紛,一方到法庭要求立案的,審判人員原則上不當即立案,而是及時與另一方的基層組織取得聯繫,將其叫到“和解調解室”,就地調解,儘量訴前解決紛爭;對於當事人不同意和解,執意要求立案解決的,開庭前再次引導當事人把調解作爲主張訴求的首要選擇,不放過任何一個可能促成雙方和解的機會,儘可能通過庭前調解的方式避免雙方矛盾升級。對於庭後判決的案件,做好判後答疑工作,儘可能促成雙方執行和解。
此外,該院還建立了“和解調解室”與“民事調解室”工作聯繫和信息反饋制度。法庭定期或不定期對轄區的“民事調解室”進行巡迴走訪,提供法律指導,及時掌握矛盾動向,做到信息情況暢通,如需法庭提供工作幫助,法官隨時親臨指導。據統計,“和解調解室”自成立以來,和解率一直保持在40%至50%。
物業糾紛調解室減少羣體糾紛
“由於撤村建居工作在城鎮廣泛開展,很大一部分農民搬入樓房,業主與物業公司因物業費收取以及供暖等問題產生較大分歧,從而訴訟到法院。”張林才說。武清法院位於城區的楊村法庭,每年都要受理和解決數百件供暖、物業費糾紛。爲減少此類矛盾糾紛,該法庭專門在城區廣廈裏小區、和平里小區成立“物業糾紛調解室”,提示物業公司規範化管理,指導居民依法維權。
據瞭解,“物業糾紛調解室”有三大特點。一是人員身份多樣。除兩位退休法官爲固定調解員外,必要時,邀請街工委政法副書記、綜治辦主任、婦聯主任協助調解。二是管轄區域廣。該調解室管轄範圍涉及廣廈南里東區、西區、中區,廣廈中裏、西里、東里,雍馨花園等21個小區。三是調解方法靈活。凡涉及這21個小區的物業糾紛,當事人要求立案解決的,法庭告知物業公司到調解室先行調解,由專職聯絡員填表逐一進行登記後,交予調解員。調解員採取入戶面調或電話調解的方式對業主開展思想工作。自2008年7月份運行以來,該調解室已成功調處1630餘起涉物業糾紛,有效改善了業主與物業公司的關係。
張林纔對記者說,“三室”在訴前調解工作中注重因勢利導,注重以情動人、以理服人,引導矛盾雙方換位思考。特別是在調處婚姻家庭類糾紛時注重親情感化,在處理相鄰關係糾紛時注重鄉情藝術,在矛盾雙方之間架起溝通的橋樑。通過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武清法院“三室一體”矛盾調處新機制已經取得了減少成訟案件,從源頭上化解矛盾的雙贏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