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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通訊員葛東昇李愛華)爲認真貫徹落實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對檢察機關提出的工作要求,10月10日,江蘇省泰州市檢察院制訂出臺了《泰州市檢察機關民事執行檢察辦案規則》。
修改後民訴法第23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據悉,泰州市檢察機關從2008年就已開始探索開展民事執行監督工作。2008年至今,泰州市檢察機關採用檢察建議書、糾正違法通知書、中止執行建議書、與法院聯手破解執行難等方式,共監督執行案件126件,爲當事人挽回經濟損失1.35億元。通過監督發現法院執行機制上的漏洞,推動法院制定了《關於加強執行款物管理的實施意見》,並開展了該市範圍內的執行款物賬戶清理專項活動。
泰州市檢察院此次出臺的《泰州市檢察機關民事執行檢察辦案規則》共23條,對監督程序、監督形式等方面的問題作出了詳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