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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同志:
去年底的一天,我騎電動車將步行的貨車司機劉某撞到,致其右脛腓骨粉碎性骨折。劉某治療終結後,經傷情鑑定,結論爲右腿功能受限,構成十級傷殘。劉某認爲自己是一名貨車司機,此次事故造成他以後無法正常開車,所以要求提高一個傷殘等級賠償。由於我拒絕劉某的要求,劉某將我訴至法院。令我意外的是法院居然支持了他的訴訟請求。請問,法院這樣判決正確嗎?
讀者程宛
程宛讀者:
法院這樣判決是有法律依據的。在殘疾賠償金數額的確定上,我國主要採取的是損害的客觀計算方式,即根據受害人的傷殘等級來確定殘疾賠償金的數額,一般不考慮個體差異因素。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個體差異,同樣的傷害發生於不同受害人時,所造成的損害後果往往並不一定相同。爲了充分實現侵權損害的填補功能和個體正義,法律在這種賠償計算方式外作了特別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第2款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根據上述司法解釋規定,調高殘疾賠償金一般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是傷殘程度輕,等級低,殘疾賠償金的數額低;二是受傷害的器官功能障礙與傷者所從事的職業關係密切;三是損害對傷者造成的殘疾對其職業造成嚴重影響,已不可能或基本不可能繼續從事傷者受傷前的職業。從你反映的情況看,劉某是一名貨車司機,其受傷部位爲右腿,而根據一般社會常識,右腳及右腿對於踩油門和剎車動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劉某所遭受的傷害必將嚴重妨礙其以後從事司機職業。十級傷殘賠償明顯不能彌補劉某這一損失,法院依法將其殘疾賠償金數額提高一個等級計算並無不當。
本報法律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