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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遺囑內財產後仍擁有法定繼承權
李女士問:我父親去世了,名下有房屋兩套,我們兄妹三人。父親曾立遺囑給了我一套房,另外一套房遺囑中未提及,我還能繼承嗎?
雄志律師事務所姜健答:按《繼承法》及司法解釋規定,遺囑繼承人依遺囑取得遺產後,仍有權依繼承法的規定取得遺囑未處分的遺產。故李女士仍可法定繼承另一套房屋。
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同所有
周先生問:入住兩年後,我們小區的房產開發商把綠地變成車庫,請問可以麼?
雄志律雄志律師事務所姜健答:這個需要看買房合同建築規劃許可證上的規定,如果是建築區劃內的綠地,歸業主共有,不可以變爲車庫。《物權法》第73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物業提供事實服務則形同合約已成立
高先生問:我們小區是商品房小區,物業公司更換後,我們沒與其籤物業服務合同。現在,我們認爲物業公司服務不好,可以不交物業費嗎?
雄志律師事務所姜健答:不可以。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與業主簽訂書面物業服務合同,但事實上提供了物業服務,並履行了告知義務的,物業服務企業有權要求業主履行相關義務。業主共同決定不再接受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強行提供物業服務,不得以事實服務爲由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決定不再提供物業服務的,應當提前三個月告知業主。
本報記者唐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