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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體育總局組織編創了我國第九套廣播體操之後,公衆紛紛學習,但市場卻現多個版本,真假難辨,與國家體育總局簽訂了獨家出版合同的權利人將圖書大廈和傳播公司告上法庭,索賠50萬,今天上午,北京西城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去年6月,原告中國體育報業總社起與國家體育總局簽訂了第九套廣播體操出版合同,獨家獲得這套體操的複製、出版、發行、網絡傳播等權利。
原告代理律師:合同簽訂後,原告投入人力、財力,於2011年8月8日,出版發行了第九套廣播體操,圖書、掛圖、CD、VCD、DVD產品投放市場,而且收到很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但很快原告就發現社會上流行很多侵權產品。
原告起訴北京圖書大廈,廣東音像出版社、廣東豪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銷售、製作、發行的相關音像作品,侵權原告的著作權。
原告代理律師:除了音樂、動作、播音侵權外,被告產品的動作不規範,容易誤導使用者,達不到健身的目的。
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響、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合理開支共計50萬7千多元。審判長要求雙方圍繞兩個爭議焦點進行舉證和辯論.
審判長:第一個爭議焦點是“第九套廣播體操的動作是否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另一個焦點是“被告使用第九套廣播體操的音樂製作錄音錄像作品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被告北京圖書大廈答辯表示,涉案出版物有正規合法的進貨渠道,圖書大廈盡了相關審查義務,不應承擔連帶責任,已將相關產品下架。出版社和傳媒公司代理人則強調,健身方法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被告代理律師:廣播體操是一個體育健身方法,既然是健身方法就不應該屬於我國著作權保護的合理範圍,我國乃至全世界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會將健身方法納入著作權的保護體系,如果是動作列入著作權保護對象,就更加可笑了,比如說跳水、前空翻等動作都作爲著作權來保護,顯然與我國立法和世界著作權立法相違背的。
對此原告方援引《視聽表演北京條約》指出,原告的權利是受保護的。
原告代理律師:《北京條約》是今年六月新聞出版總署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國內組織的額,這裏明確把動作、形象、聲音,一切的表演形式作爲權利締結到北京條約了,中國作爲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員國已經簽署了。
被告提出自己的出版相關音像製品對推廣普及人民羣衆廣播體操沒有影響。
被告代理律師:廣播體操本身就有很大的公益性,不是要保護作者的權益,應該是通過廣播體操達到全民健身的目標,表演者、傳播者都應該是集體複製的。你不能說我們的產品到市場上衝擊了你的發行,你的銷售量減少了,你就以侵犯著作權爲由打壓對方,這是不符合國家體育總局的職能的。
對此原告表示,盜版就是侵權。
原告代理律師:你一個商人是營利的,我投入幾百萬,你拿過去一複印就賺錢,也不做公益什麼的,我想天底下沒有這樣的事情。
法院沒有當庭宣判。
第九套廣播體操的創編者之一、北京體育大學教授張平告訴記者,正版體操音像製品的領操員是全國選拔、培訓的,動作經嚴格審定的,而盜版的動作很不規範。
張平:我手上就有一版假的,小學生做的,動作不規範,動作力度、姿態、路線不是很準確,腳的站法也不對,比如蹲的技術也不對,我們本身強調的健身的功效就達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