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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王薔)因酒後神志不清,29歲的男青年趙明(化名)在被送往急救中心的途中,將急救車上的醫療設備及車玻璃等砸毀,並用玻璃砸傷司機。近日記者從趙明的辯護人王甫律師處獲悉,因趙明投案自首,且賠償全部損失,獲得急救中心的諒解,海淀檢察院對其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
2012年3月18日18時40分許,趙明因酒後自傷,在由999急救車送至急救中心途中,無故吵鬧、踢踹物品,後急救車在海淀區農大南路姜傑鋼琴城門前停車。趙明下車,先後將車內的心電圖機、觸摸顯示器等醫療器械及部分藥品砸毀、摔壞,砸毀車前風擋玻璃與左前門玻璃,後又用車玻璃扔向駕駛員張某,致其右手皮膚擦傷。經鑑定,車輛修復價格及心電圖機、顯示器共計價值3192餘元。
2012年4月15日,經公安機關傳喚,趙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北京振邦律師事務所的王甫律師受趙明家屬的委託,擔任其辯護人。王律師介紹,在偵查階段,他兩次會見趙明,並受其委託與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多次溝通,轉達了趙明及其家人的歉意,希望取得對方諒解。在趙明家人向搶救中心支付3.5萬元賠償款後,搶救中心接受歉意,並出具了諒解書。
王律師還向檢察機關表示,趙明左臂傷愈後主動到上地派出所投案自首,積極悔罪,依照刑法規定,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趙明家人雖家境窘困,但最終向搶救中心充分賠償。爲了湊這筆錢,借遍所有親朋好友,足足用了1個月時間,才湊足3.5萬元支付給急救中心。趙明出身貧寒,一貫遵紀守法,聰明上進,工作積極,屬偶犯。趙明所在單位出具了趙明一貫表現良好的證明。
據律師介紹,構成尋釁滋事罪的,一般在3個月拘役至1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對於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以及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的,可以相應減少基準刑所佔比例。
海淀檢察院認爲,趙明實施了尋釁滋事的行爲,但犯罪情節輕微,且具有自首情節,取得被害單位諒解,決定對趙明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