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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租用民宅、承包魚塘做窩點,合股非法經營,分工合作,“一條龍”收購、屠宰、銷售病死豬肉。10月11日,廣東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對一起非法經營病死豬肉案作出判決,被告人林某、譚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各處罰金5.5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3月,張某、牛某(均另案處理)籌劃在化州市租用一民宅作爲屠宰及銷售病死豬肉窩點,並於當年11月開始無證非法經營收購及銷售病死豬肉。2012年3月,被告人林某、譚某分別投資3萬多元加入合股非法經營。被告人李某則以個人名義承包魚塘,作爲屠宰及銷售病死豬肉的窩點。銷售病死豬肉所得利潤按照每人入股的點數分成。張某、牛某負責到附近的養豬場收購病死豬和銷售病死豬肉,譚某負責屠宰病死豬,林某負責收購、銷售病死豬肉的統計及屠宰窩點日常生活支出的管理。
2012年6月18日,化州市公安局搜查該窩點,當場扣押一批屠宰生豬工具和約3800市斤已經屠宰好的病死豬肉、排骨等。經鑑定,被扣押的病死豬肉價值3萬餘元,已銷售的豬肉價值4.8萬元。經過對扣押的部分銷售單據的統計,另查明被告人部分違法所得爲5.2萬餘元。
法院認爲,被告人林某、譚某、李某無視國家法律,無證非法經營屠宰及銷售病死豬、殘豬生意,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三被告人的行爲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裘晶文鄒輝球伍國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