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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網訊某公司所屬的公交車行至轉彎路口時與一大貨車相撞,致乘客馮小姐摔倒牙齒脫落。後馮小姐多次到醫院進行門診治療,並種植了烤瓷牙,花掉醫療費1.6萬餘元。因賠償事宜無法與該公司達成一致意見,故馮小姐以天駿公司違反運輸合同約定爲由將其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營養費、交通費、護理費、誤工費等損失合計2.3萬餘元。
【法院判決】法院經審理認爲:在運輸合同中,該公司作爲承運人負有將馮小姐安全運抵目的地的義務,途中因交通事故造成馮小姐受傷應承擔違約責任,故法院判決該公司賠償馮小姐各項損失1.9萬餘元。
【律師評析】
本案是一起運輸合同糾紛與侵權責任糾紛競合案件。在本案中,馮小姐既可以選擇要求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又可以選擇要求交通事故責任方承擔侵權責任。
首先,從運輸合同角度看,馮小姐乘坐公交車已與該公司形成了客運合同關係。《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條明確規定,承運人具有在約定時間內將旅客運送到約定地點的義務。本案在運輸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交通事故造成馮小姐受傷,應認定爲該公司作爲運輸合同承運人存在違約行爲。同時,《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本案因公交車在行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馮小姐受傷,馮小姐對損害後果的發生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情形,因此,該公司基於承運人的法定義務,對乘客馮小姐的損失應予賠償。
其次,《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爲,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據此,本案也可以從侵權角度來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故本案若馮小姐選擇侵權之訴,則可以要求承保對方車輛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損失,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由交通事故過錯方即該公司賠償。第三,在合同糾紛與侵權糾紛競合的情況下,法律賦予了馮小姐選擇權,即擇一而訴的權利。此外,馮小姐所主張的醫療費、營養費、交通費、護理費、誤工費等損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法定賠償項目,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因此,法院對馮小姐主張合同之訴中的損失項目及數額中合法部分予以支持。(吳薇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