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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王秋實)因爲沒交物業費,業主張某的燃氣卡被物業公司扣留。張某起訴到法院後,通州法院判決物業公司將燃氣卡返還業主。昨天記者獲悉,因物業公司未及時履行,法院向物業公司發出執行通知,併爲業主要回了燃氣卡。
張某是通州區某小區業主,他說,2010年該小區安裝天然氣管道後,北京燃氣集團將燃氣卡交由物業公司代發,業主需從物業公司處領取。但是物業公司一直都沒把卡給他。由於沒有燃氣卡,張某需要在私人手裏購買高價煤氣,既多花錢又不好用,造成了很大的經濟損失。爲此他將物業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交付燃氣卡、發放燃氣補貼150元,並賠償他天然氣報警等裝置費830元、使用煤氣的差價補貼1200元。
通州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判決物業公司向張某發放燃氣卡並賠償750元。判決生效後,物業公司未按時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並沒有將燃氣卡交付給張某。張某就此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物業公司稱業主張某未按時交納物業費,因此物業公司纔沒有將燃氣卡交給他。
經過法官細緻的解釋,物業公司認識到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而面臨的後果,並認識到此案和不交物業費屬於不同的法律關係,不能以業主不交物業費爲由扣下燃氣卡。最終,物業將燃氣卡以及相應的補償費交到法院執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