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訊見習記者王春通訊員顏紅方麗燕2011年8月25日,浙江省海鹽縣下大暴雨,當時縣城內多處馬路上積水嚴重,沈老闆的副食品店門口的長安路及路邊人行道均被積水淹沒。於是,沈老闆便用玻璃擋積水,結果金女士在下班途中步行路過副食品店時,其右足腕處突然被玻璃割傷。因事後雙方就賠償問題協商不成,鬧上法院。
近日,海鹽法院審理後酌定金女士應自負30%的責任,沈老闆夫婦應承擔70%的賠償責任,判令沈老闆承擔金女士因割傷造成的經濟損失4058.62元。
-以案釋法店方放置玻璃擋水存隱患
法院審理認爲,沈老闆夫婦在其店門口的人行道上擺放玻璃用於擋水已經妨礙了金女士作爲行人在路上的通行,且金女士受害確係因沈老闆夫婦所擺放的玻璃所引起,故沈老闆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此外,考慮到當時的暴雨天氣,金女士其自身也應負起比平時更多的注意和謹慎義務,以防範水面下的潛在危險,故金女士對於其受害,自身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據此,法院酌定金女士自己應擔責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