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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我國制定了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條例
1987年11月24日,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表決通過。
發展基層民主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基礎性工程。
1954年我國制定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條例,解決了城市基層群眾自治的問題,但是農村怎麼搞,特別是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體制依法解體後,農村實行了聯產承包責任制,但村裡的公共事務、公益事業誰來管,備受關注。
1980年2月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宜山縣合寨村,一棵多人合抱的大樹下,85戶村民代表分別在一張只有兩指寬的紙條上,以無記名的方式投下了自己神聖的一票,選舉產生了新的自治組織——合寨村村民委員會。正是他們那一雙雙布滿老繭的手,開創了中國農村村民自治的先河。
198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著手起草村委會組織法草案。
鄉鎮政府與村民委員會是領導關系還是指導關系,是起草過程中爭議最大的問題。草案上寫的是村民委員會是群眾自治性組織,擬將鄉鎮政府與村委會的關系定位為指導關系。
十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原副主任張春生表示:指導跟領導關系,好像是一個概念的差別,但實質上有重大差別。按照指導關系來說,就是承認這個村民委員會是個自治組織;如果改成領導關系,那就是上下級的行政隸屬關系了。
當時一些地方反映強烈,尤以一些地方乾部為甚。他們認為,如果是指導關系,那下面工作沒法乾了。但資深法學家張友漁給彭真寫信,說改為『領導』關系違反憲法,要求堅決貫徹憲法原則:把村民委員會同政府加以區別,使它真正成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張友漁的意見得到彭真支持,並為多數委員接受。
張春生回憶說:彭真他一直堅持,他認為這個村民委員會應該是自治組織,不應該是鄉鎮政府的腿(派出機構)。
1987年4月,六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決定原則通過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草案,並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規定的原則,參照代表提出的意見,進一步調查研究,總結經驗,審議修改後頒布試行。
1987年11月24日,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
1998年、2010年,又先後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作了修訂,從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等方面進一步完善了村民自治這一具有中國特色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據新中國第一部立法文獻片《鑄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紀實》第三集(作者:閻軍)
文字整理: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