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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10月9日,國務院研究部署第四季度打擊侵權假冒及推進政府機關軟件正版化工作,強調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直接關乎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是保障民生的具體體現。在新一輪打擊侵權假冒行動中,仿冒知名商品、利用網絡售假等行為成為打擊重點。
從今天開始,本版圍繞整治假冒偽劣藥品、中藥材、醫療器械及建材、強制性認證產品;打擊商標侵權假冒特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利用網絡售假行為等;打擊侵權假冒長效機制逐步完善三個方面,集中報道近年來各級政法機關重拳出擊,在各自業務領域對相關侵權假冒行為進行的打擊處理。
□司法關注·打擊侵權假冒透視本報記者周斌本報見習記者蔣皜
從10月到年底,我國執法機關將打擊仿冒知名商品違法犯罪行為。這是政府明確部署的第四季度打擊侵權假冒及推進政府機關軟件正版化工作任務。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侵害知名商標案件總體呈上昇趨勢,當前應重點打擊以遏制這一勢態。』多地法院負責人和知識產權審判工作負責人近日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提出建議,應完善法律和司法解釋,加大對侵權和假冒行為的懲處力度。
消費者容忍導致仿冒多發
2010年至今,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新收商標權侵權民事案件共27件;仿冒知名商標刑事案件漲幅尤為明顯,2010年1件,2011年7件,2012年截至9月,已達13件。
該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庭長揭志剛告訴記者,市場需求大、利潤高,行為人知識產權法制意識淡薄,以及缺乏科學有效的打假方式和手段、日常監管存在缺漏等,是仿冒知名商品案多發的重要原因。
『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不斷發展變化,而有的執法部門仍固守原來時間性、運動性的打假方式,造成制假售假屢禁不止。』揭志剛說。
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王越飛認為,仿冒知名商品案件層出不窮,與一些消費者采取的默認態度,也有很大關系。廊坊中院近幾年審結的仿冒知名商品案件中,沒有一件是消費者提起,『消費者默認和容忍的態度,為侵權商品提供了市場』。
被侵權知名商標權利人調查不夠,導致侵權知名商品『春風吹又生』。王越飛舉例說,廊坊中院審理的仿冒『七匹狼』系列商品案件,『七匹狼』公司只起訴了銷售商,雖然對仿冒的銷售商形成了一定打擊,但因為未起訴生產商,所以難以杜絕類似侵權案件的再次發生。
仿冒商品高端化趨勢明顯
耐克,彪馬,美孚,紅雙喜……受訪法院向記者介紹的案例中,被仿冒的商品幾乎都是老百姓耳熟能詳的品牌。
『特別在刑事案件中,仿冒商品高端化趨勢明顯。』揭志剛說,基本上市場認可度和需求度越高的產品,被仿冒的可能性也越大。
仿冒知名商品案還存在違法主體多元化、侵權產品銷售渠道多樣化的特點,即基於非法利潤的驅使,合法注冊的企業、個體工商戶抑或個人,都可能成為侵害商標權案件的主體;犯罪嫌疑人銷售手段豐富多樣,有通過淘寶等網絡平臺進行銷售,也有形成產、供、銷一條龍的銷售網絡,對司法機關打擊商標權違法犯罪提出了挑戰。
揭志剛還特別指出,當前,違法行為人長期從事仿冒知名商品的情況較多。在虎丘法院審理的涉商標刑事案件中,經常有犯罪嫌疑人在之前就曾因銷售仿冒知名商品的行為被工商行政部門處罰過,之後再次從事售假經營被刑事處罰。
『侵權行為由主要仿冒國外知名品牌擴展到仿冒國內知名品牌。』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邱燦明介紹說,2010年以前,該院審理的仿冒知名商品案主要涉及國外知名品牌,而如今,審結的侵犯國內知名品牌案已經超過了侵犯國外知名品牌案。
同時,仿冒知名商品由主要假冒注冊商標開始向假冒商品裝潢、企業名稱、外觀設計等擴散,利用消費者的聯想實現『搭便車』的目的,增加了案件的審理難度。
公檢法聯合形成打擊合力
王越飛告訴記者,為審理好仿冒知名商品案件,廊坊中院加大了立案受理、審理、調解和宣傳的力度,即使侵權者受到應有的制裁,也使受害人得到及時的賠償,達到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統一。
『受理此類案件後,我院充分發揮「廊坊經驗」優勢,用盡調解方法,此類案件的調解率始終維持在70%至80%之間。』王越飛說。
近年來,福州中院在辦理仿冒知名商品案時,在降低權利人維權成本、增加取證能力,提高侵權代價上采取相應措施。加大證據保全力度,對於權利人提出的證據保全申請,加大支持執行力度,及時固定侵權證據;同時,加重判賠力度,提高侵權代價,重點打擊重復侵權的侵權人,剝奪其重復侵權能力。
虎丘法院積極推行知識產權刑事、民事、行政審判『三審合一』改革試點工作。該院聯合虎丘區人民檢察院、區公安分局制定出臺意見,明確了各方的責任分工。截至目前,該院辦理的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無一上訴,服判息訴率100%。
惡意侵權應采用懲罰性賠償
在邱燦明看來,仿冒知名商品多發,與當前法律制裁力度不足有很大關系。他解釋說,對於售假行為,權利人不但蒙受了直接經濟利益的損失,還承受了市場份額降低、聲譽下降的損失,這部分損失難以量化,現行法律規定的賠償原則是『填補損失』,難以量化的損失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他建議,對於惡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立法上可以考慮采用懲罰性賠償原則,以實現對權利人損失的全面彌補。
王越飛則期待,以後的立法和司法解釋中,鼓勵對這類侵權行為既起訴銷售者,又起訴生產者。『如果銷售者能提供生產者或者上一級的銷售者,可以減輕或免除其侵權責任』。
揭志剛認為,我國刑法有關侵犯注冊商標權犯罪存在保護范圍狹小,僅把注冊商品商標作為規制對象,而把注冊服務商標排除在外;對假冒行為限制嚴格,對假冒相似的商標行為不能給予打擊;沒有加大刑法對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力度;不能解決反向假冒注冊商標行為的刑事責任四大問題,應當加以完善。
他舉例說,我國刑法規定,對於不符合『兩同』標准(即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情況,不管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多麼大、社會危害性多麼嚴重,都排斥適用刑法,『這顯然不利於保護商標權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建議突破「兩同」標准,將擅自在同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擅自在類似商品、服務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納入該罪』。
本報北京10月14日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