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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人黃某駕車撞傷行人後,不是馬上報警搶救傷員,而是打電話讓親友報警,自己則“躲”在現場旁觀。黃某這樣的不作爲行爲到底算不算肇事逃逸?10月16日,記者從南寧市青秀區法院獲悉,法院一審認定黃某的行爲屬於逃逸,構成交通肇事罪。因黃某賠償死者家屬30多萬元,取得了對方的諒解,一審法院遂給予輕判,判處3年的刑期,緩刑3年。
事件:
撞傷路人後躲一邊觀察
今年1月14日凌晨零時30分許,黃某搭着樑某開着一輛駕校的教學車上路。車輛在行駛到南寧市七星路時,由於雨天遮擋視線,黃某撞倒了正在走過斑馬線的溫某、李某。
事發後,慌亂的黃某馬上和樑某下車。可隨後黃某不是查看被撞傷的兩名行人,而是打電話給弟弟黃某臺。黃某臺得知哥哥撞人了,便打電話給其朋友李某,讓李某報警,並讓朋友鄧某去現場頂替黃某。
事後,黃某交代,事故發生時他很害怕,不敢在現場。他在離現場大概100米的範圍內走動,其間看見傷者的家屬攔了出租車將傷者送去搶救。得知傷者被送到南寧市第一人民醫院後,他自己也趕到醫院,停留一個多小時後又返回現場附近。他見到現場警燈閃爍,也未向警察表明自己是肇事司機,隨後便回家。
經過一天的掙扎後,黃某來到南寧市交警二大隊自首。
爭議:
待現場旁不作爲是否算肇事逃逸
最終,被黃某撞傷的溫某經搶救無效,當天就死亡,李某受輕傷。經交警認定,事故中黃某應承擔全部責任。
今年4月12日,青秀區檢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對黃某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認爲,黃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釀造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責任。黃某案發後逃逸,之後又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庭上,黃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但認爲自己不存在逃逸行爲,因爲當時他一直在現場。黃某的辯護人也稱,黃某不具備刑法中有關交通肇事罪的逃逸情節,且黃某有自首情節,是初犯,應予以輕判,還建議判處半年的刑期,並適用緩刑。
爲了證明自己的說法,黃某還找來了多名到過現場的朋友作證。其中的顏某說,他趕到現場後,看見黃某站在車輛周圍,在得知傷者被送往醫院後也趕往醫院,隨後又返回現場。現場已有交警在處理事故,當時黃某並未上前表明自己是肇事司機。
而一名現場目擊者則證實,事發時他看見肇事司機和車上一名乘客下車後招手欲攔出租車,事後就再沒見過該肇事司機和該乘客。
法院:
逃逸不只是逃離現場
逃避責任也屬於逃逸
對黃某的辯解,法院在綜合各方證人證言後認定:黃某駕駛肇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並未立即報警、救助被害人和保護現場,而是打電話告知家人及朋友,叫朋友幫報警,電話中也未要求家人及朋友向警方反映他就是肇事司機。
法院認爲,這些客觀事實均反映出,當事故發生後現場有急需救助的被害人時,作爲肇事者的黃某並未履行由他先前行爲引發的救助義務,也無證據證明黃某具有願意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爲和主觀意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爲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爲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爲。其中,“逃跑”不宜單純解釋爲“逃離現場”,即使未逃離現場,若仍可使行爲人的行爲不被發覺的,也應當認定爲“逃跑”。
法院認爲,根據該規定,事發後黃某雖在現場附近,但由於其未向交警部門或被害方承認自己是肇事駕駛員,且有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客觀行爲,因此,黃某具有“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的情節。
一審法院最終認定,黃某的行爲構成交通肇事罪。由於黃某自首,又是初犯,主觀惡性不大,悔罪態度好,已賠償被害方1.5萬多元喪葬費。案發後,黃某的家屬又賠償被害人家屬30萬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