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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於2010年2月11日經天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將城市管理中好的做法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來形成城市管理長效機制的做法,在中國四個直轄市以及全國省會城市中是首例。
以往天津市在城市管理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市民的舉報或投訴有時不認真處理,相互推諉扯皮,管理主體責任界限不明確,《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施行後,這些問題得到改觀。一直備受關注的亂扔垃圾、私搭亂蓋、擅闖紅燈、違規養犬等問題在《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中都有了相應規定,並明確了管理單位和處罰辦法。
《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一是將城市管理中好的做法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來,形成城市管理長效機制;二是從體制、機制上填補空白,彌補縫隙,減少部門間的推諉扯皮,加大執法力度;三是理清責任,狠抓落實,形成一部綜合性的城市管理規章,爲城市管理提供法律依據和保障。《規定》中涉及9個部門履行城市管理職責,包括市容園林、公安、民政、水務、交通港口、市政公路,交通建設、國土房管、綜合執法。同時,爲貫徹落實《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進一步加強天津市城市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創建生態宜居城市,按照高效能管理的要求,充分調動各區縣政府、職能部門管理城市工作的積極性,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制定了《天津市城市管理工作考覈實施細則(試行)》。
《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落實了區縣屬地管理責任。細化責任,到每個人和每寸土地;量化任務,到每項工作和每個環節,事事有人管,處處都管好。精細化管理格局初步形成,在區縣設立數字化管理平臺,在中心城區街道設置了647個萬米網格,每個網格落實了衛生保潔員、設施管理員、綜合執法員、巡查督導員、考覈監督員,城市環境秩序顯著提升。140多支城市管理志願者隊伍,參與城市管理,共管共享。
管理水平是城市軟實力的表現,直接影響城市的綜合競爭力,關係到投資環境與民計民生。隨着天津城市建設步伐的加快,市民生活質量的提高,人們對城市管理的要求越來越高。正是在這個高速發展時期,《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正式施行。用法規來管理城市,梳理城市,扮美城市,進而提高全體市民的素質,這在全國大城市中尚屬首例,是對城市管理規範化、法制化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