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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犯罪入獄,因此前曾向他人借款30萬元,債主將該女子及其前夫起訴。日前,濱海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該筆債務發生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應由二人償還且互負連帶責任,並給付相關借款利息。
原告王某與被告於某(女)、江某是朋友關係。於某、江某曾是夫妻。王某訴稱,2010年1月,於某找他借錢用於資金週轉,並出具借條,後分6次借款30萬元。然而,於某並未按期還款,反而因犯罪被判刑入獄。王某認爲,上述借款發生在於某、江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請求法院判決二被告償還欠款30萬元及利息。
庭審中,於某辯稱,欠條上寫的30萬元,實際上包含本金20萬元和利息10萬元;此前已陸續償還部分欠款,只是沒有憑證,至開庭時僅欠14萬元。江某未出庭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法院審理認爲,王某主張於某借款30萬元,並提供於某出具的借款書、欠條、借條、收條等,可證明原、被告間存在合法債務關係。於某主張30萬元借款中包含利息,至開庭時僅欠14萬元,其並未舉證,且王某否認,法院對其答辯意見不予採納。二被告原系夫妻關係,於某向原告借款發生在二被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現二被告均未主張該筆債務系一方個人債務,故應視爲共同債務。
法院認爲,借款未約定利息,雙方當事人間的借款屬定期無息借貸。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因原告未舉證證實其在起訴前向被告催要借款的時間,故應從起訴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