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分別對集中建設、分散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在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配套建設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對保障性住房規劃設計和戶型設計也提出了具體要求。 《辦法》規定了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設的法人責任制、各方主體的質量責任制、相關責任人員的永久責任制等工程質量責任。驗收交付環節規定了分戶驗收制度、永久標誌牌制度,其中公共租賃住房要適當裝修,具備基本使用功能,要達到規定的交付使用條件。另外,《辦法》還對公共租賃住房的運營管理單位的選擇、公共租賃住房的物業管理以及保障性住房小區的屬地化管理提出了規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