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懷孕後,體內各系統負擔加重,勞動能力受到一定影響,因此,應當在勞動中獲得特殊保護,以保證孕婦健康和胎兒的正常發育。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女職工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此外,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從事懷孕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