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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報記者劉芸報道45歲的張先生爲了給家人帶來更好的物質生活,一直在外地打拼。半年前,他出現了低燒、疲勞、肚子疼等身體不適的症狀。一開始,張先生就是簡單的買點止痛藥,吃了藥以後繼續工作。但是,肚子疼得越來越厲害,張先生只好抽出時間到醫院檢查。最後,診斷結果爲張先生得的是肝癌晚期。住院治療的一個多月裏,張先生覺得康復無望,就和家人辦理了出院手續,放棄了治療,準備回家和家人一起度過餘下的日子。
沒想到出院後,精神恍惚的張先生騎摩托車外出途中與一轎車相碰撞受傷。對此事故,交警部門認定轎車車主負主要責任,摩托車車主負次要責任。在醫院治療了20多天後,張先生還是去世了。張先生的家人要求轎車的主人,對張先生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轎車的主人認爲,張先生本來就身患絕症,死因不屬於車禍的責任而拒絕賠償。究竟誰應該來承擔賠償責任呢?
◎律師說法:
天津濱郝律師事務所李長寧律師認爲:本案的要點應先區分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所導致的損失,賠償義務人只在因交通事故所導致的損失內承擔賠償責任。故應先確定受害人究竟是死於車禍還是死於癌症。根據相關證據,張先生死亡所導致的損失不全是交通事故的損失。受害人張先生因患癌症,且處於晚期,在治療一個多月無效後出院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後經治療24天后死亡。其死亡原因經司法鑑定機構認定,交通事故外傷沒有致命性因素,主要死亡原因系原發性肝癌轉移導致的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與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因果關係,也就是說交通事故是誘因,加速了張先生的死亡時間。交通事故引起的外傷只是張先生死亡的次要原因,自身疾病纔是張先生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張先生死亡後損失不應全部是交通事故所導致的損失,交通事故的損失只能是按次要責任來認定屬於本次交通事故的損失。因此,轎車的車主對張先生的死亡承擔次要責任,張先生因爲其自身原因承擔主要責任,轎車車主承擔部分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