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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女車主將車停放在一小區內時,由於其非該小區住戶,另一女居民並不同意她將車停放在此,雙方隨後發生爭執,直至大打出手彼此受傷。這起看似普通的民事傷害案,由於那名女居民系精神殘疾人而變得複雜了不少。
2011年3月7日,女市民趙秀麗將所駕車輛停放到河東區十五經路一小區院內,由於她並非該小區居民,業主韓瑞紅上前表示不同意她將車停放在此。雙方因此發生爭執,進而大打出手。事後,趙秀麗多次去往醫院就醫,其傷情被診斷爲面頸部多處被抓傷,腦外傷反應,雙眼鈍挫傷、結膜炎等。其後,她又去往兩處心理諮詢中心進行心理治療。經鑑定,其頭部、雙眼等部位的損傷構成輕微傷。而韓瑞紅的傷情被診斷爲,腦外傷反應,頭皮血腫,鼻外形腫脹,鼻腔內黏膜出血等。兩個多月後的5月26日至6月2日,韓瑞紅住進了天津市公安局安康醫院進行治療。
趙秀麗將韓瑞紅告上法庭後,韓瑞紅又對趙秀麗進行了反訴。雙方均各執一詞,認爲過錯在對方,分別要求對方賠償醫藥費、鑑定費等5萬餘元。經法院查明,韓瑞紅系精神殘疾人。
兩審法院在審理中均認爲,本案糾紛系趙秀麗與韓瑞紅因汽車停放問題引起的,二人對於事件的起因與過程各執一詞,均表示責任在對方,卻都未能提供證據證實自己的主張。而“現場參與”的王某、馬某則表示自己只是勸架,未參與打鬥,對於趙、韓是否具有過錯均不能明確指出。根據派出所對當事人的詢問筆錄可以看出,趙、韓兩人爭吵後,均有擊打對方的情況,身體也均有損傷。本次事件中二人遇事不能冷靜處理,致使爭執升級到身體上的接觸,且雙方均不能證實己方沒有過錯,故確認兩人對事件後果均應承擔責任,各擔負對方50%的合理損失。需要指出的是,韓瑞紅系精神殘疾人,根據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故韓瑞紅母親在其女兒的個人財產不足以賠償趙秀麗時,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經過認定,韓瑞紅應賠償趙秀麗合理醫藥費、誤工費、交通費、鑑定費等費用的50%,計868元;而趙秀麗則賠償韓瑞紅鑑定費的50%,計130元。對於趙秀麗前往心理諮詢中心進行治療產生的費用,以及韓瑞紅前往天津市公安局安康醫院治療產生的費用,由於各人均不能提供證據證實這些治療與本案糾紛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因此對於該筆費用的賠償請求均依法予以駁回。 (文中人物系化名)(記者王學軍通訊員劉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