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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90年代以來,受種田勞作辛苦、收入相對低下等客觀因素的影響,無錫地區大量農民進入工廠工作,並將各自的耕地拋荒或閒置。爲解決這一問題,不少村委組織就將農戶拋荒、閒置的分散土地集中起來,集中成片地轉包給其他願意承包經營的農戶,同時約定原承包土地上的義務也由現承包人來承擔。
這種做法對維持農業生產的穩定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在審判實踐中,存在土地流轉操作程序不規範、對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缺位以及種植行爲受經濟利益驅動等諸多問題,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不斷增加,且不少糾紛棘手難處,需引起關注。
引發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的主要原因
1.土地流轉協議對所種植的農作物約定不明。比如,原本雙方合同中約定種植的是水稻,但隨着經濟產業結構的調整,承包方改種水蜜桃、葡萄等其他經濟作物,由此產生不同的經濟收益,引發糾紛。
2.土地第一次流轉後未經發包方同意而轉包。許多農民認爲土地承包下來後自己就可以隨意處分,根本不經過發包方同意就轉包,導致土地多次流轉,中間環節複雜,參與者甚多,極易產生糾紛。
3.要求終止未到期合同。許多農民只注重眼前利益,認爲種地沒“錢途”時就隨意處置土地,但當看到國家政策變化,發現種地有利可圖時,又強拿硬要,即使合同未到期也想盡辦法要回土地。
4.要求提高土地租金。隨着各項生產生活的成本不斷上漲,農民以各種理由提高租金,承包方一旦不按照要求提高租金,發包方就不出租土地,承包方只能依靠訴訟來維護自身權利。
5.合同到期后土地復耕問題約定不明。在簽訂協議時僅僅約定到期時間,很少考慮到期返還土地後的復耕責任問題,到底由誰來承擔土地恢復到可利用狀態大多未予明確,導致糾紛頻發。
規範和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對策建議
1.加強土地流轉的規範管理。土地流轉涉及土地所有者、土地經營者、承包者等多方面的利益,流轉必須按規範的操作進行。流轉雙方要簽訂流轉合同,明確流轉的形式、數量、年限、條件及雙方的權利、責任、義務等。合同要經過有關部門的鑑證,確保合同的規範性和有效性。相關職能部門應進一步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登記制度,使流轉管理工作正常化、規範化。村委會要根據各自區域的實際流轉情況進一步梳理,對已流轉的農田情況做一次全面清查,並將流轉情況進行登記、備案,進行有序管理。
2.加強法律知識普及和指導。不少涉訴糾紛中,都反映出農民對土地流轉的相關法律知識知之甚少,產生了很多不必要的矛盾。因此政府相關職能機關、司法機關應進一步加大宣傳和普法力度,對廣大農民進行法律知識的普及,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增強維護自身權益的保障。政府相關職能機關還應進一步加強對土地承包權流轉協議的指導,可以對當地普遍存在的流轉形式進行統計分析,制定格式化的流轉合同文本,有效減少糾紛的產生。
3.進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的法律法規和司法實務指導意見。由於目前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方面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司法實務方面的處理意見還不夠全面,特別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面的新情況新問題逐年增加,一些法官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難以把握,案件處理的差異化較大。爲此,建議上級法院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在充分調查的情況下,制定詳細的針對性處理意見。同時,立法機關也應根據形勢發展的變化,不斷完善和更新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面的法律法規,更好地保障農民合法權益,更好地維護農村地區的和諧穩定。
(作者單位: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